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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理赔

发布日期: 2011.09.22

导读: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对投保及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之事实无异议,但对案外人伤残等级有异议,认为案外人伤残达不到9级,要求重新鉴定,其具体结果如下。

张先生驾车将人撞伤,经调解赔付了14万余元。于是,他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告知伤者的伤势未达到9级伤残。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按新的结论予以理赔。然而,保险公司的主张未能得到法庭采纳。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保险公司支付张先生理赔款14万余元的一审判决。去年1月15日,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1月16日至2011年1月15日。 2010年2月2日深夜,张先生驾驶被保险车辆在闵行区浦江镇江玮路闵浦六村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案外人陈晓受伤。经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由张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去年8月20日,交警支队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浦南鉴定所)对陈晓的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期进行评定。浦南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陈晓所受损伤构成9级伤残。同年9月6日,张先生与陈晓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张先生通过交警部门向陈晓支付了赔偿款14万余元。

张先生鉴于肇事车辆已经投保,故认为在支付赔偿款后,应由保险公司作出理赔。然几经周折,理赔款一事仍然搁浅。为此,张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理赔款。保险公司虽对张先生投保及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之事实无异议。但对案外人陈晓伤残等级有异议,认为案外人伤残达不到9级,要求重新鉴定,并要求按新的鉴定结果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向张先生签发保单后,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保险责任,向张先生进行理赔。保险条款为双方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成为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依据。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浦南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有效?本案是否需要重新鉴定?

保险公司认为陈晓受伤后仅门诊治疗,其伤情达不到9级伤残的程度,浦南鉴定所此前出具的多份鉴定结论曾被推翻,故要求重新鉴定。但是,案外人陈晓的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期的评定是由公安机关委托浦南鉴定所进行,该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其鉴定结论应予以采信。现保险公司对陈晓的伤残等级提出质疑,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浦南鉴定所在鉴定过程中具有违规行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晓的实际伤残构不成9级程度,故保险公司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的异议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准许。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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