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车辆遭到拒赔
来源: 解放网-解放日报 作者:李明 | 发布日期: 2011.05.31
导读:如果投保人不注意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就很可能拒绝赔偿。 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
日前,保险公司以超载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系数增加为由,拒绝了车主张先生提出的理赔申请。
3月初,张先生在驾驶大型货车运输的途中,因超载导致车辆重心偏移而一头撞上道路护栏,造成自身车辆受损和道路护栏损坏。经查勘,张先生需承担事故全部赔偿责任,总赔偿金额1.5万元。随后,张先生在垫付全额维修费用和物损赔偿之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张先生为什么会遭到拒赔?
保险合同一经生效,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违反其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投保人不注意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就很可能拒绝赔偿。
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 ”
笔者从保险公司了解到,保险合同又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车主需要履行的义务主要有缴纳保费、维护标的的安全、在灾害事故发生时及时补救、损失发生后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等。
此外,车主在订立保险合同后还要履行通知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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