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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持有人的三重法律保障

发布日期: 2012.03.06

第一重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法》第85条规定,经营人寿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保险法》第88条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它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接受。


第二重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指出,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成立后,外国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营运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外资保险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布破产,未清偿债务前,不得将其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


第三重保障是保险保障基金。

我国已建立保险保障基金,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成立,该基金将对保单持有人或保单受让公司进行救济。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援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求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建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保单持有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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