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达尔文5号焕新版重大疾病保险
达尔文5号焕新版重大疾病保险
  • 首次重疾最高180%
  • 重度恶性肿瘤关爱金
  • 中症累计最高135%
信泰保险
备案名称
达尔文5号焕新版重大疾病保险
承保年龄
出生满28天-55周岁
保险期间
至70周岁、终身
特色服务
  • 智能核保
  • 电子保单
  • 专属顾问
销量
6031
产品介绍

保障内容
必选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金最高基本保险金额的180%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按如下公式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无需继续交纳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以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现金价值减少至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除本合同“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以外的其他所有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如下表所示:

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的

到达年龄

60周岁以下

60周岁及以上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

180%

100%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晚期重度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30%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为保险金给付条件,且被保险人该“恶性肿瘤——重度”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晚期重度恶性肿瘤的,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晚期癌症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60%(2次)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1)中症疾病初次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的,在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2)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3)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并初次确诊,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4)若同时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30%(4次)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1)轻症疾病初次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的,在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2)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
(3)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并初次确诊,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4)若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若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若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轻症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剩余未交保费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疾病以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的保险费。

可选保障
投保人豁免保费不投保

保障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全残,或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自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项下本合同约定可豁免的其他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可选责任)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针对该疾病已经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确诊之日起已满180日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初次确诊,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若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且保险公司尚未按约定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或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且保险公司已经按约定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的,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且针对该疾病已经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再次患“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再次确诊,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若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且保险公司尚未按约定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或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且保险公司已经按约定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的,本合同终止。
再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的确诊日须距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已满三年,且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与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
(2)为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的复发、转移或扩散;
(3)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仍持续。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所出现的“恶性肿瘤——重度”的症状体征或所患的“恶性肿瘤——重度”,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再次确诊该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责任。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可选责任)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针对该疾病已经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确诊之日起已满180日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初次确诊,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若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且保险公司尚未按约定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或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的,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且针对该疾病已经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确诊之日起已满1年后,再次患该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并再次确诊,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若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且保险公司尚未按约定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或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的,本合同终止。

若所确诊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为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则再次确诊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与初次确诊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相比为新一次的中风,并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定义条件。

本合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所出现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的症状体征或所患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再次确诊该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并符合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可选责任)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的,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3)“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如给付两项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则其余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投保须知
【免责说明】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保额说明】最高基本保险金额说明:
地区划分
最高基本保额
出生满28天-17周岁
18周岁-40周岁
41周岁-50周岁
51周岁-55周岁
A类地区
33万元
46万元
33万元
20万元
B类地区
33万元
33万元
20万元
5万元
A类地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武汉、苏州、宁波、厦门、珠海、青岛、南通、东莞、济南、福州、佛山;
B类地区:其他可投保区域:浙江(不含杭州、宁波)、江苏(不含南京、苏州、南通)、河北、福建(不含福州、厦门)、河南、山东(不含济南、青岛)、黑龙江、辽宁、湖北(不含武汉)、江西、广东(不含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
特殊职业保额限制:
(1)成年学生(指18周岁以上的无固定收入的全职学生)最高基本保额为30万元;
(2)无固定职业者(包括家庭主妇、无业人员、离退休人员)最高基本保额为20万元。
注:在上述保额要求范围内不限购买份数。
【未成年人保额】根据银保监会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按以下规定给付: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投、被保险人关系说明】
(1)被保险人年龄<18周岁,仅限其父母投保;
(2)被保险人年龄≥18周岁,含身故责任仅限本人投保;不含身故责任,投被保险人关系可为本人、父母、配偶、子女。
【投保说明】投保年龄与保险期间、缴费期间的关系:
缴费期间
保险期间
终身 至70周岁
一次交清 出生满28天-55周岁 出生满28天-55周岁
5年交 出生满28天-55周岁 出生满28天-55周岁
10年交 出生满28天-55周岁 出生满28天-50周岁
15年交 出生满28天-50周岁 出生满28天-45周岁
20年交 出生满28天-45周岁 出生满28天-40周岁
30年交 出生满28天-35周岁 出生满28天-30周岁
【适用人群】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残疾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28天-55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职业分类须为1-4类投被保险人常住地须为浙江、江苏、北京、河北、福建、河南、山东、黑龙江、辽宁、上海、湖北、江西、广东
【生效时间】投保成功后的次日零时。
【犹豫期】自保单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已收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后退保,将退还保单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医院说明】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等待期说明】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一种或多种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身故或全残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退还所支付的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BMI说明】被保险人BMI要求:出生满28天-55周岁,16.5≤BMI≤30。
注:BMI=体重(kg)÷身高(m)²
【中国税收居民说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声明仅为中国税收居民。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开设分支机构地区销售并承保(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常见问题
请问电子保单有效吗?

您好!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产品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是指?

您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 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可以为家人投保这个产品吗?

您好!如不选择“身故责任”,您可为本人、子女、配偶、父母投保;如选择“身故责任”,仅可为您本人和未成年子女投保。

售后服务

 

 

三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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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365)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受益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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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关注“信泰保险官微”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本产品支持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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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关注“信泰保险官微”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保险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犹豫期内全额退款),退还剩余金额,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投保人可在出单后,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365)申请办理。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