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0周岁前额外赔
- 特含前症保障
- 最高可投70万
- 电子保单
必选保障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或基本保额的16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等待期90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者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具体比例:
(2)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若投保时选择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则无须继续支付该重大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继续有效,本合同其他责任均效力终止。若投保时未选择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则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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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症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的15%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等待期90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者多种本合同约定的前症疾病(20种),并经本合同约定的治疗后,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5%向受益人给付前症疾病保险金。前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
可选保障 | ||||||||
(可选)中症疾病保险金及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等待期90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者多种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
(可选)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等待期90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者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3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
(可选)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20%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 ||||||
(可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 不投保 | 保障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等待期90日后身故,或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100种重大疾病、20种中症疾病、35种轻症疾病,将逐期豁免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或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每期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
(可选)身故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等待期90日后身故,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保额说明】
“老客户”执行条件:
①未选择“身故保险金”责任时:累计重疾风险保额>0的客户,且既往无非标体记录、无理赔记录。
②选择“身故保险金”责任,且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累计重疾风险保额>0的客户,且既往无非标体记录、无理赔记录。
③选择“身故保险金”责任,且被保险人为成年人时:累计重疾风险保额>0或累计寿险风险保额>0的客户,且既往无非标体记录、无理赔记录。
(2)特殊职业投保做个累计保额:
①职业为学生(≥18周岁但仍读书)/家庭主妇,累计基本保额不超过50万元;
②无固定职业人员(家庭主妇除外)/退休人员,累计基本保额不超过30万元。
【特别注意事项】
(1)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符合本合同所列的“前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2)本合同中的“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一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投保说明】
保险期间 | 缴费期限 | 不含“身故保险金”责任 | 含“身故保险金”责任 |
至70周岁 | 5年交 | —— | 出生满28天-45周岁 |
10年交 | —— | 出生满28天-45周岁 | |
15年交 | —— | 出生满28天-40周岁 | |
20年交 | —— | 出生满28天-40周岁 | |
30年交 | —— | 出生满28天-35周岁 | |
终身 | 5年交 | 出生满28天-50周岁 | 出生满28天-50周岁 |
10年交 | 出生满28天-50周岁 | 出生满28天-50周岁 | |
15年交 | 出生满28天-45周岁 | 出生满28天-45周岁 | |
20年交 | 出生满28天-40周岁 | 出生满28天-40周岁 | |
30年交 | 出生满28天-30周岁 | 出生满28天-35周岁 |
(2)如投保“投保人豁免保险费”责任,投保人(不含外籍人士、残疾人士)年龄须为18周岁-60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职业分类须为1-4类,具体职业详见《职业类别表》;
(3)投、被保险人常住地须为大连、湖北、河北、辽宁、北京、河南、黑龙江、安徽、山东、江苏、四川、福建、陕西、内蒙古、吉林、江西、浙江、山西、广东、重庆。
【投、被保险人关系说明】
(1)选择“身故保险金”责任:仅可为本人、未成年子女投保;
(2)未选择“身故保险金”责任:仅可为本人、子女、配偶、父母投保。
【生效时间】投保成功后的次日零时。
【犹豫期】自电子保险合同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果您认为本产品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此时不会有损失。如果超过犹豫期退保,保险公司将退还您现金价值,此时有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医院说明】认可的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等待期说明】等待期是指本合同或附加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
(1)《百年康惠保(旗舰版2.0)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等待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或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
①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②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③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④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⑤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前症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前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2)《百年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条款》的等待期为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开设分支机构地区销售并承保(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主体为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 保险条款
- 1、百年康惠保(旗舰版2.0)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百年人寿百年人寿【2021】疾病保险019号
- 2、百年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条款-百年人寿百年人寿【2020】疾病保险041号
- 费率表
- 责任免除条款
- 保险公司告知书
- 客户告知书
三步理赔
理赔流程
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542)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保全流程
STEP1:关注”百年人寿一保通“,进行实名绑定。
STEP2:点击“微.自助”-“自助保全”,选择需要进行变更的项目,根据指示完成申请。
STEP3: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过官方微信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本产品支持退保。
退保流程
STEP1:关注”百年人寿一保通“,进行实名绑定。
STEP2:点击“微.自助”-“自助保全”,选择“退保”,根据指示完成申请。
STEP3: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按照退保当时的现金价值进行退费(犹豫期内全额退款)。
发票
本产品提供增值税普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投保人可在犹豫期后,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542)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