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卫者5号重大疾病保险(已下架)
- 重中轻累计赔6次
- 重疾赔后轻中症还可能赔
- 单次重疾最高200%
备案名称
瑞华祥瑞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
承保年龄
出生满28天-55周岁
保险期间
终身
犹豫期
15天
最长等待期
180天
特色服务
- 电子保单
- 专属顾问
销量
1186
产品介绍
保障内容
必选保障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单约定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保险合同约定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种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1)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
(2)若被保险人自上一次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365日内(含第365日),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将不承担本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3)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不再对“重大疾病及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除外对应表”中与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该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属于同组的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4)若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在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之前,则对于存在“重大疾病及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除外对应表”对应关系的重大疾病及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和以该次重大疾病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5)若已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 (6)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7)如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8)如您未选择本合同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及“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在对于本合同基本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已达到6次时,本合同终止。如您选择本合同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在对于本合同基本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已达到6次时,除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60%基本保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向中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该种中症疾病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1)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已针对该重大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该重大疾病确诊日时中症疾病保险金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未达到5次,届时: ①自最近一次给付的重大疾病的确诊日起满90日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该种中症疾病的“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②自最近一次给付的重大疾病的确诊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中症疾病的“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2)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3)如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如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4)在中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5次时,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5)如您未选择本合同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及“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在对于本合同基本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已达到6次时,本合同终止。如您选择本合同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在对于本合同基本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已达到6次时,除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30%基本保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病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1)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已针对该重大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该重大疾病确诊日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与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未达到5次,届时: ①自最近一次给付的重大疾病的确诊日起满90日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②自最近一次给付的重大疾病的确诊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2)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本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如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如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4)在中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5次时,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5)如您未选择本合同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及“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在对于本合同基本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已达到6次时,本合同终止。如您选择本合同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在对于本合同基本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已达到6次时,除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 ||||||||||||
豁免保险费 | 剩余未交保费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且本合同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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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保障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按本合同约定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身故或全残,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已支付的本合同累计的保险费三者中的较大者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3)本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4)对于同时符合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
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自首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重度”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经专科医生进行治疗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之日起满365日后,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重度”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经专科医生进行治疗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向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之日起满365日后,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重度”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经专科医生进行治疗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针对该疾病保险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再次确诊为同种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初次确诊发生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为“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则再次确诊“较重急性心肌梗死”需提供新的心肌酶异常结果或心电图的新进典型改变,并符合本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条件。若初次确诊发生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为“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则再次确诊“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与初次确诊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相比为新一次的中风,并符合本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条件。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以外的重大疾病,对于本合同基本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已达到6次,且针对其中最后一次初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对于同时符合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按前款约定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向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1)本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2)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3)本合同的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投保须知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免责说明】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保额说明】基本保额最低5万元起,基本保额最高限制如下:
【免责说明】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保额说明】基本保额最低5万元起,基本保额最高限制如下:
(1)1-4类职业人群的基本保额限制:
地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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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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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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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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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周岁-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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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周岁-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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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周岁-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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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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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投保必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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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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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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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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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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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可选责任“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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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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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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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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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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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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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投保必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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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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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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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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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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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可选责任“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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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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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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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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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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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类职业人群的基本保额限制:
地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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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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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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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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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周岁-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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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周岁-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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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周岁-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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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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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投保必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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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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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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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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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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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可选责任“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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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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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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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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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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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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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投保必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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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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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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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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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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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可选责任“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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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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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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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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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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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地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成都、南京、武汉、苏州、宁波、厦门、珠海、青岛、南通、东莞、济南、福州、佛山、惠州、江门、郑州、中山、无锡、沈阳、天津、绍兴、台州、温州、重庆、合肥、大连、长沙、西安、石家庄。
B类地区:除上述A类地区外的其他可投保地区。
B类地区:除上述A类地区外的其他可投保地区。
(3)特殊人群(被保险人)限制:
①拒保人员不接受;
②怀孕28周以上人员不接受;
③18周岁及以上学生、无业人员(待业、家庭主妇、退休人员),仅投保必选责任的,基本保额限30万元;投保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额限25万元。
【未成年人保额】根据银保监会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按以下规定给付: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投保说明】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与缴费期限关系说明: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投保说明】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与缴费期限关系说明:
缴费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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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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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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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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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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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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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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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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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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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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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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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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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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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3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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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残疾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28天-55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身体健康且符合保险公司承保条件;职业分类须为1-6类(若为婴幼儿投保,被保险人的职业可选学生或无业),如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公司。
【投被保险人关系说明】本产品支持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投保。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仅限父母为其投保。
【生效时间】本合同自保险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犹豫期说明】自您收到本合同并签收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申请时起,本合同自始无效。您向保险公司退回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无息向您退还已收到的保险费。
【等待期说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定义的保险事故,则无等待期。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或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无息向您返还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医院说明】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之机构:
(1)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或患病者提供住院治疗;
(2)有合格的医生或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3)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公立医院;
(4)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的医疗机构。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全国(港、澳、台地区除外)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生效时间】本合同自保险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犹豫期说明】自您收到本合同并签收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申请时起,本合同自始无效。您向保险公司退回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无息向您退还已收到的保险费。
【等待期说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定义的保险事故,则无等待期。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或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无息向您返还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医院说明】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之机构:
(1)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或患病者提供住院治疗;
(2)有合格的医生或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3)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公立医院;
(4)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的医疗机构。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全国(港、澳、台地区除外)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条款告知书
- 保险条款
- 瑞华祥瑞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条款瑞华保险【2022】疾病保险7号
- 瑞华祥瑞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条款
- 费率表
- 责任免除条款
- 保险公司告知书
- 客户告知书
常见问题
初次确诊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轻中症责任还继续有效吗?
您好!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非同组的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继续有效,间隔期90天。但不再对“重大疾病及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除外对应表”中与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该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属于同组的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这款产品“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是如何保障的?
您好!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自首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重度”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经专科医生进行治疗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一次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第二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40%,第三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30%,每次间隔期365天,累计给付限3次。
可以为家人投保这个产品吗?
您好!可以为本人、子女、配偶、父母投保本产品。
这款产品“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是如何保障的?
您好!若投保时选择了可选责任“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则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售后服务
三步理赔
理赔流程
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609-6868)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609-6868)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保全流程
STEP1:关注“瑞华保险”微信公众号,进行注册完成身份认证。
STEP2:点击“我的服务”-“保单服务”-“变更服务”,选择需要进行变更的项目,根据指示完成申请。
STEP3: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过官方微信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本产品支持退保。
退保流程
STEP1:关注“瑞华保险”微信公众号,进行注册完成身份认证。
STEP2:点击“我的服务”-“保单服务”,选择“我要退保”,根据指示完成申请。
STEP3: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按照退保当时的现金价值进行退费(犹豫期内全额退款)。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投保人可在出单后,登录保险公司官网www.rhassurance.com,注册绑定后进入“我的账户”-“我的保单”,申请电子发票。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