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种重疾可选最多赔付5次
- 55种轻症最多赔付2次
- 可选投重疾医疗保障
必选保障 | ||
身故保险金 | 10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180日),如身故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180日),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保险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保险金: (6)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身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障责任均终止。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保险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保险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
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3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180日),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保险约定的轻症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保险金: |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3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保险约定的除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它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提供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180日),如确诊首次患本保险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或首次轻症疾病,免交后续保费: |
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 | 10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180日),如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保险约定的恶性肿瘤,且在确诊之日后生存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给付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人保费豁免 | 提供 | 保障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180日),如身故、全残或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保险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免交后续保费,本保障责任终止: |
可选保障 | ||
首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最高300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90日),如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本保险约定的重大疾病,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急诊或者住院治疗,因该重大疾病治疗产生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按如下免赔额、比例给付保险金: |
第二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最高300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给付首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组首个被确诊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本保险约定的除首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急诊或者住院治疗,因该重大疾病治疗产生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按如下免赔额、比例给付保险金: (1)免赔额同基本保险金额(如基本保险金额选择10万元,则免赔额为10万元)从其他途径(不含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抵扣免赔额; |
第三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最高300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给付首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和第二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组首个被确诊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本保险约定的除首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急诊或者住院治疗,因该重大疾病治疗产生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按如下免赔额、比例给付保险金: (1)免赔额同基本保险金额(如基本保险金额选择10万元,则免赔额为10万元)。从其他途径(不含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抵扣免赔额;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10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180日),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若被保险人自该特定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又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恶性肿瘤,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4)“恶性肿瘤保险金”与“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180日),因意外伤害或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恶性肿瘤,若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又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4)“恶性肿瘤保险金”与“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 |
(2)基本保险金额说明
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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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最高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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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30天-17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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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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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40周岁 | 60万元 |
41周岁-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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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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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周岁-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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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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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周岁-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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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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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出生满30天≤年龄≤45周岁,基本保险金额≥30万;
b. 46周岁≤年龄≤5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20万;
c. 51周岁≤年龄≤55周岁,基本保险金额≥10万。
A组(26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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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组(3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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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组(2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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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组(2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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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性肿瘤
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3.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4.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5.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6.严重哮喘 7.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8.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 葡萄胎) 9.严重的胰岛素依赖型糖 尿病(Ⅰ型糖尿病) 10.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11.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手术 12.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13.胰腺移植 14.肺淋巴管肌瘤病 15.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16.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DS) 17.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18.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19.肝豆状核变性 20.糖尿病导致的双脚截肢 21.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22.急性肺损伤(ALI)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4.严重克隆病 25.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26.小肠移植 |
1.脑中风后遗症
2.良性脑肿瘤 3.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4.深度昏迷 5.瘫痪 6.严重帕金森病 7.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8.语言能力丧失 9.多发性硬化 10.颅脑手术 11.严重脑损伤 12.重症肌无力 13.脊髓灰质炎 14.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15.植物人状态 16.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17.疯牛病 18.严重癫痫 19.严重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20.重症手足口病 21.成骨不全症 22.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23.严重瑞氏综合征 24.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25.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26.脊髓小脑变性症 27.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28.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29.原发性脊柱侧弯矫正手 术 30.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31.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32.严重阿尔茨海默症 33.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
1.急性心肌梗塞
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 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3.心脏瓣膜手术 4.主动脉手术 5.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6.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7.象皮病 8.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9.严重冠心病 10.严重心肌炎 11.主动脉夹层血肿 12.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13.严重传染性心内膜炎 14.肺源性心脏病 15.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 节炎(斯蒂尔氏病) 16.严重川崎病 17.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 18.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19.艾森门格综合征 20.严重大动脉炎 21.Brugada 综合征 22.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23.室壁瘤切除术 |
1.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2.严重Ⅲ度烧伤 3.双耳失聪 4.双目失明 5.多个肢体缺失 6.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 7.肾髓质囊性病 8.嗜铬细胞瘤 9.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10.坏死性筋膜炎 11.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2.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3.系统性硬皮病 14.埃博拉病毒感染 15.一肢及单眼缺失 16.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 病病毒感染 17.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18.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19.出血性登革热 20.系统性红斑狼疮-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21.严重面部烧伤 22.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 性 23.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
A组(11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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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组(1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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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组(15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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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组(16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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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 3.肝叶切除 4.单侧肺脏切除 5.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6.胆总管小肠吻合术 7.中度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8.中度严重克隆病 9.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 10.早期肝硬化 11.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1.中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2.中度脑损伤 3.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4.中度运动神经元病 5.轻微脑中风后遗症 6.中度瘫痪 7.轻度颅脑手术 8.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9.深度昏迷72小时 10.中度阿尔兹海默病 11.中度帕金森氏病 12.结核性脊髓炎 13.中度脊髓灰质炎 |
1.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2.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4.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5.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6.心包膜切除术 7.植入心脏起搏器 8.颈动脉狭窄介入治疗 9.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10.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11.心脏起搏器或除颤器植入 12.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13.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14.早期象皮病 15.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
1.单个肢体缺失
2.单耳失聪 3.人工耳蜗植入术 4.视力严重受损 5.角膜移植 6.单目失明 7.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8.意外受伤所需的面部重建手术 9.中度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10.中度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 11.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12.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13.慢性肾功能衰竭 14.肾脏切除 15.糖尿病肾病 16.因肾上腺腺瘤的肾上腺切除术 |
(2)投保时,“通讯地址”一栏请填写具体地址(地址中须包含区,且至少包含街/路/村/组/号/院/室/栋/幢/单元/座/层/厦/楼/广场/弄/巷其中之一,如XX区XX路XX号XXX)。
1. 重疾保障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驾驶无证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 医疗保障
(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2)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的疾病、未告知的既往症以及保险单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以上为部分责任免除条款,全部免责条款见保险条款。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开设分支机构(除河南)地区销售并承保(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主体为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 保险条款
- 1、弘康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条款-弘康人寿弘康人寿【2018】医疗保险023号
- 2、弘康多倍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弘康人寿弘康人寿【2018】疾病保险022号
- 3、弘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弘康人寿弘康人寿【2018】疾病保险008号
- 4、弘康附加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弘康人寿弘康人寿【2019】疾病保险010号
- 5、弘康附加多倍保疾病保险条款-弘康人寿弘康人寿【2019】疾病保险011号
- 费率表
- 责任免除条款
- 保险公司告知书
- 客户告知书
三步理赔
理赔流程
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850-0365)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按照保险公司的指导准备材料,并按要求提交。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受益人的变更。
方式一:电话服务
STEP1: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850-0365),提供相应的保单号,说明变更原因和需要修改的信息。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方式二:官微自助服务
STEP1:关注微信公众号“弘康人寿”,如无账户请在微信公众号中先进行注册。
STEP2:登录成功后,进入“客户服务-自助服务”,选择您要办理的业务。
STEP3:自助进行业务操作。
STEP4:系统受理生效。
退保
保单生效后,本产品支持退保。
退保流程
STEP1: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850-0365),提供相应的保单号,说明退保原因。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保险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犹豫期内全额退款),退还剩余金额至投保人本人提供的银行卡,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发票将于犹豫期后,30日内(休息日顺延)发送到投保人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