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满天星重疾险(已下架)
- 重疾不分组多次赔
- 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障
- 特定疾病二次赔
产品介绍
保障内容
必选保障 | ||||||||||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在给付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保险责任。 |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自第1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年后(不含第1年),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除第1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自第1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含第1年),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自第2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年后(不含第1年),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除前述2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自第2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含第1年),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1)每一重大疾病,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3次,则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2)若您选择“可选责任1:特定重大疾病二次给付保险金”,在给付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除“可选责任1:特定重大疾病二次给付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您未选择,在给付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终止。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的6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1)每一中症疾病,仅给付1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2次为限; (2)如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3)如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的3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1)每一轻症疾病,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 (2)如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如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
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 | 最高基本保额的2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特定良性肿瘤,并接受了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数,按下表所示特定良性肿瘤器官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
(1)给付比例:
(3)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若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给付金额累计达到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4)如申请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轻症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按给付金额最大一项给付保险金,不再给付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 | ||||||||
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 基本保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第15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5个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每一重大疾病,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的给付以3次为限。 | ||||||||
轻症疾病特别关爱金 | 基本保额的3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第15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5个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在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特别关爱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每一轻症疾病,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特别关爱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 | ||||||||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剩余未交保费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本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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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基本保额或累计累计已交保费的30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如下规则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或全残,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身故或全残,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3)如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 | ||||||||
可选保障 | ||||||||||
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自首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或“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2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新发恶性肿瘤确诊;
b.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
c.前一次恶性肿瘤转移或扩散;
d.前一次恶性肿瘤持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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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自首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或“神经系统疾病”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2次确诊的脑中风后遗症需提供颅脑影像学的新近典型改变证实为新的脑中风发作而非陈旧异常,并符合本主险合同中“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定义条件。 | ||||||||
急性心肌梗死二次给付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自首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或“心肺疾病”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死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急性心肌梗死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2次确诊的急性心肌梗死需提供新的心肌酶异常结果或心电图的新近典型改变而非陈旧异常,并符合本主险合同中“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定义条件。 | ||||||||
高龄特定重大疾病失能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60周岁之后(含60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高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自确诊之日起1年后(不含第1年),每年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高龄特定重大疾病失能保险金:
(1)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高龄特定重大疾病失能保险金的给付以10次为限。若给付次数累计达到10次,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终止; (2)每个年度内,仅给付1次高龄特定重大疾病失能保险金,2次高龄特定重大疾病失能保险金给付的时间间隔大于等于1年; (3)如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高龄特定重大疾病,仅按一种高龄特定重大疾病给付高龄特定重大疾病失能保险金。 | ||||||||
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 不投保 | 保障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全残,或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自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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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免责说明】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保额说明】
【免责说明】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保额说明】
(1)被保险人不同年龄段最高基本保额限制:
被保险人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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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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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5天-1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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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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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周岁-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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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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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周岁-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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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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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周岁-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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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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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周岁-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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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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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选择“投保人豁免保险费”保障,投保人不同年龄段最高基本保额限制:
投保人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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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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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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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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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周岁-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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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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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周岁-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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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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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周岁-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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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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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额】根据银保监会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按以下规定给付: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投被保人关系说明】
(1)被保险人年龄<18周岁,仅限父母为其投保;
(2)被保险人年龄≥18周岁,允许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关系投保。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投被保人关系说明】
(1)被保险人年龄<18周岁,仅限父母为其投保;
(2)被保险人年龄≥18周岁,允许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关系投保。
【适用人群】
(1)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残疾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25天-55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且在缴费期满时不能超过70周岁;职业分类须为1-6类,如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公司变更;
(2)如选择“投保人豁免保险费”保障,投保人(不含外籍人士、残疾人士)年龄须为18周岁-55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且交费期满时不能超过75周岁;
(3)投被保险人地址或常住地区为“西藏”、“青海”不得投保。
【生效时间】投保成功后的次日零时。
(1)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残疾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25天-55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且在缴费期满时不能超过70周岁;职业分类须为1-6类,如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公司变更;
(2)如选择“投保人豁免保险费”保障,投保人(不含外籍人士、残疾人士)年龄须为18周岁-55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且交费期满时不能超过75周岁;
(3)投被保险人地址或常住地区为“西藏”、“青海”不得投保。
【生效时间】投保成功后的次日零时。
【犹豫期说明】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零时起,有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您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自保险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说明】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身故或全残或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特定良性肿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特定良性肿瘤、高龄特定重大疾病说明】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定义的疾病,或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合同定义的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等待期说明】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身故或全残或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特定良性肿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特定良性肿瘤、高龄特定重大疾病说明】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定义的疾病,或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合同定义的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医院说明】指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但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不受此限)、民营医院等。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开设分支机构地区销售并承保(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主体为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条款告知书
- 保险条款
- 1、富德生命满天星重大疾病保险-富德生命人寿富德生命〔2021〕疾病保险034号
- 2、富德生命附加安心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D款)-富德生命人寿富德生命〔2021〕疾病保险006号
- 费率表
- 责任免除条款
- 保险公司告知书
- 客户告知书
常见问题
我可以为我小孙女买吗?
您好!抱歉,本产品仅支持孩子的父母为其投保。
你们网站提供的是电子保单,我不太放心,这个电子保单保险公司承认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购买成功后,可以关注“富德生命人寿在线”微信公众号(S95535),完成身份验证,点击菜单【服务】-【保单服务】-【保单验真】,或者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535进行保单验真,请您放心投保。
这个产品报销和社保报销有冲突吗?
您好!本产品为重大疾病保险,一经确诊便可理赔,各项保障责任的报销与社保报销不冲突,不会影响社保报销。
如何交后续的续期保费?
您好,保险公司会在约定的保险费交纳日从您购买时填写的银行账号中划扣当期应交的保险费,请您保持银行账户余额充足。
售后服务
三步理赔
理赔流程
STEP1:理赔报案
方式一: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535)报案。
方式二:关注“富德生命人寿在线”微信公众号(S95535),进行线上报案。
方式三:进入“E动生命APP”,进行线上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受益人的变更。
保全流程
STEP1:关注“富德生命人寿在线”微信公众号(S95535),完成身份验证,进行线上申请。
STEP2:点击菜单【服务】-【保单服务】-【保单变更】,选择对应保全项目进行自助办理。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本产品支持退保。
退保流程
STEP1:关注“富德生命人寿在线”微信公众号(S95535),完成身份验证,进行线上申请。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保险公司审核通过,扣除部分费用后(犹豫期内全额退款),退还剩余金额,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投保人可在出单成功后,关注“富德生命人寿在线”微信公众号(S95535)进行自助办理。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