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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单约定 | 重大疾病保险金包括:“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上述首次和第二次重大疾病病种以外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4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上述首次、第二次和第三次重大疾病病种以外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6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6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向中度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3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轻度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12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已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除按本次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向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满四次时,本项责任终止。每种特定疾病病种只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病种责任终止。 |
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20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罕见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已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除按本次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向罕见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罕见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满四次时,本项责任终止。每种罕见疾病病种只给付一次罕见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罕见疾病病种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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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 | 剩余未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豁免自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各期的期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项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
恶性肿瘤——重度拓展保险金 | 5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的,且已经因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而赔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恶性肿瘤——重度拓展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重度拓展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项责任给付以一次为限。 |
白血病骨髓移植保险金 | 5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且本次已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前因治疗白血病接受了骨髓移植治疗的,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白血病骨髓移植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白血病骨髓移植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项责任给付以一次为限。 |
少儿重度自闭症疾病保险金 | 20%基本保额 | 仅向投保时年龄为0周岁及1周岁的被保险人承担本项责任。 |
少儿自闭症疾病康复保险金 | 保单约定 | 仅向投保时年龄为0周岁及1周岁的被保险人承担本项责任。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少儿自闭症疾病,对于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且不满7周岁时在指定康复机构接受少儿自闭症疾病康复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康复治疗费用,按约定的结算比例及结算方式与康复机构进行直接结算。被保险人在接受保险公司指定康复机构提供的康复治疗项目前,应至少提前7天向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理赔申请资料。 对于上述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进行康复治疗,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少儿自闭症疾病康复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时,本项责任终止。 |
可选保障 |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保单约定 |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条款约定的全残项目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按下表所示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未满18周岁 累计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较大者
已满18周岁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选)仅给付其中一项。被保险人同时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选)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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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 | 保单约定 | “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包括:“首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第二次及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和“第四次及以后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 (1)首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本次重大疾病已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将根据确诊恶性肿瘤——重度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向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 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包括下列情形: (1) 与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2)第二次及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自首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本合同还可赔付“第二次及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第二次给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第三次给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每次与上一次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对应的恶性肿瘤——重度状态确诊之日相隔不少于365天。 (3)第四次及以后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自第三次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还可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四次及以后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每次与上一次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相隔不少于1095天,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时被保险人需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 |
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 | 保单约定 | (1)重大疾 病关爱保险金 (60周岁前)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已赔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只给付一次,给付后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保险责任终止。
(2)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已赔付“中度疾病保险金”,则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
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只给付一次,给付后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保险责任终止。
(3)轻度疾 病关爱保险金 (60周岁前)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已赔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则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
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只给付一次,给付后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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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关爱保险金(前30年) | 保单约定 | (1)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前30年) (2)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 (前30年)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第3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已赔付“中度疾病保险金”,则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前30年)”。
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前30年)只给付一次,给付后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前30年)保险责任终止。
(3)轻度疾 病关爱保险金 (前30年)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第3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已赔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则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前30年)”。
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前30年)只给付一次,给付后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前30年)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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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保险金 | 100元/日 |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导致于医院住院治疗的,向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金额为:住院医疗日额×每次住院天数×200%。每个保单年度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累计以180天为限。
中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导致于医院住院治疗的,向中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中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中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金额为:住院医疗日额×每次住院天数×150%。每个保单年度的中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累计以180天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于医院住院治疗,且同时符合本附加合同中度疾病的标准,仅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轻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导致于医院住院治疗的,向轻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轻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金额为:住院医疗日额×每次住院天数×100%。每个保单年度的轻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累计以180天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于医院住院治疗,且同时符合本附加合同轻度疾病的标准,仅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于医院住院治疗,且同时符合本附加合同轻度疾病的标准,仅给付中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向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金额为:住院医疗日额×每次住院天数×100%。
每个保单年度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累计以90天为限。
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中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轻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总额累计以1,800倍住院医疗日额为限,若累计给付的金额总额达到1,800倍住院医疗日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中 度疾病、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豁免自重大疾病、中度疾病、轻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本附加合同各期的期交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项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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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 剩余未交保费 | 保障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导致身故/全残,本附加合同终止,将豁免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或身故/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保额说明】本产品最低保额10万元,最高80万元,每5万元递增。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适用人群】
(1)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28天-17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
(2)投保人(不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18周岁-6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在投保时对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职业分类须为1-6类。如选择“投保人豁免保险费”责任,年龄须为18周岁-60周岁,职业分类须为1-4类。
【未成年人投保】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仅限父母为其投保。
【生效时间】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或收到本合同电子保险单之日起(二者较早之日),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以保险公司认可的方式提交申请,经保险公司核实您的身份信息及与我们的保险合同关系后,保险公司为您办理犹豫期内退保。您提交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 保险条款
- 1、君龙小青龙3号A款少儿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条款君龙人寿[2024]疾病保险008号
- 2、君龙附加住院定额给付B款医疗保险(互联网)条款君龙人寿[2024]医疗保险011号
- 3、君龙附加豁免保费A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条款君龙人寿[2023]疾病保险020号
- 费率表
- 责任免除条款
- 保险公司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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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步理赔
理赔流程
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666-0123)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受益人的变更。
保全流程
STEP1:关注“君龙人寿”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
STEP2:进入“e乐服务”自助办理。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本产品支持退保。
退保流程
STEP1:关注“君龙人寿”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
STEP2:点击业务办理,在“保单变更及领取”服务下方,点击“犹豫期退保/退保”项目。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保险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犹豫期内全额退款),退还剩余金额,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可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666-0123)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