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额高达400万
- 含航空意外身故保障
- 可附加失能收入保障
- 电子保单
- 专属顾问
必选保障 | ||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按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可选保障 | ||
附加失能保险(保障期限) | 60个月 | 失能关爱金 (1)功能损伤失能关爱金 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非因意外伤害就诊并被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本合同附表所定义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给付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每月的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金额等于被保险人首次符合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同时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的责任。但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 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失能关爱金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1-3级等级的伤残,则被保险人符合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每月的失能保险金给付日给付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每月的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金额等于被保险人首次符合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但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再给付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 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椎骨(颈椎、胸椎、腰椎,但不包括骶骨和尾骨)椎体的骨折,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1-3级等级的伤残,则被保险人符合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每月的失能保险金给付日给付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同时,额外给付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每月的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金额等于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但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给付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1)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达到最高给付期限; 上述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与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如同时满足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与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按照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给付。功能损伤失能关爱金与意外伤残失能关爱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
附加失能保险(保额) | 不投保 | 失能关爱金 (1)功能损伤失能关爱金 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非因意外伤害就诊并被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本合同附表所定义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给付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每月的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金额等于被保险人首次符合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同时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的责任。但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 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失能关爱金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1-3级等级的伤残,则被保险人符合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每月的失能保险金给付日给付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每月的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金额等于被保险人首次符合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但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再给付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 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椎骨(颈椎、胸椎、腰椎,但不包括骶骨和尾骨)椎体的骨折,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1-3级等级的伤残,则被保险人符合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每月的失能保险金给付日给付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同时,额外给付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每月的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金额等于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但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给付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1)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达到最高给付期限; 上述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与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如同时满足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与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按照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给付。功能损伤失能关爱金与意外伤残失能关爱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
航空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走出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同时,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约定,约定的比例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检票踏上轮船或进入网约车车厢时起,至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或走出网约车车厢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同时,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约定,约定的比例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
(1)累计最高保额与“投保年龄”、“有无社保”及“常住地所在城市”的关系说明
常住地所在城市
|
累计最高保额
|
|||||
18周岁-45周岁
|
46周岁-50周岁
|
51周岁-60周岁
|
||||
有无社保
|
有社保
|
无社保
|
有社保
|
无社保
|
有社保
|
无社保
|
超一类城市
|
400万元
|
200万元
|
240万元
|
150万元
|
100万元
|
80万元
|
一类城市
|
400万元
|
200万元
|
240万元
|
150万元
|
100万元
|
80万元
|
二类城市
|
240万元
|
150万元
|
180万元
|
100万元
|
80万元
|
50万元
|
三类城市
|
180万元
|
100万元
|
150万元
|
50万元
|
50万元
|
30万元
|
一类城市:宁波、苏州、武汉、厦门、佛山
二类城市:各省省会(不含拉萨)、直辖市及下列城市
1)内蒙古包头、吉林省吉林市、黑龙江大庆、河南洛阳、湖北宜昌、广西柳州、四川绵阳、贵州遵义、安徽芜湖
2)河北:唐山、保定、沧州、廊坊
3)福建:泉州、漳州
4)浙江:温州、嘉兴、绍兴、金华、台州
5)广东:珠海、佛山、江门、湛江、茂名、惠州、东莞、中山
6)山东: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
7)江苏:无锡、徐州、常州、南通、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
8)湖南:常德、株洲
9)辽宁:大连、鞍山
三类城市:除超一类、一类、二类城市以外的其他城市(不含港澳台)。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
|
累计最高保额与固定年收入的关系
|
18周岁-35周岁
|
≤20倍
|
36周岁-45周岁
|
≤15倍
|
46周岁-60周岁
|
≤10倍
|
特殊职业内容
|
累计最高保额上限(含)
|
一般学生
|
100万元
|
警察(负有巡逻任务者)
|
50万元
|
监狱看守所管理人员
|
50万元
|
交通警察
|
50万元
|
无业人员 | 20万元 |
退休人员 | 20万元 |
离休人员 | 20万元 |
刑警
|
50万元
|
警务特勤
|
50万元
|
港口机场警卫及安全人员
|
50万元
|
警校学生
|
100万元
|
家庭主妇
|
100万元
|
BMI值范围
|
累计最高保额
|
16≤BMI≤30
|
400万元
|
16≤BMI<33
|
200万元
|
可选责任 | 基本保额搭配比例 |
航空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有社保最高基本保额的4倍且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有社保最高基本保额的2倍且累计最高不超过800万,无社保累计最高400万 |
保险期间
|
10年
|
20年
|
30年
|
至60周岁
|
至65周岁
|
至70周岁
|
缴费期间
|
||||||
一次交清
|
18周岁-60周岁
|
18周岁-50周岁
|
18周岁-40周岁
|
18周岁-50周岁
|
18周岁-55周岁
|
18周岁-60周岁
|
5年交
|
18周岁-60周岁
|
18周岁-50周岁
|
18周岁-40周岁
|
18周岁-50周岁
|
18周岁-55周岁
|
18周岁-60周岁
|
10年交
|
18周岁-60周岁
|
18周岁-50周岁
|
18周岁-40周岁
|
18周岁-50周岁
|
18周岁-55周岁
|
18周岁-60周岁
|
20年交
|
——
|
18周岁-50周岁
|
18周岁-40周岁
|
18周岁-40周岁
|
18周岁-45周岁
|
18周岁-50周岁
|
30年交
|
——
|
——
|
18周岁-40周岁
|
18周岁-30周岁
|
18周岁-35周岁
|
18周岁-40周岁
|
至60周岁
|
——
|
——
|
——
|
18周岁-50周岁
|
18周岁-55周岁
|
18周岁-55周岁
|
至65周岁
|
——
|
——
|
——
|
——
|
18周岁-55周岁
|
18周岁-60周岁
|
至70周岁
|
——
|
——
|
——
|
——
|
——
|
18周岁-60周岁
|
【失能保险金责任(可选)基本保额说明】
年龄 | 最高给付期限 | 投保基本保险限额 | |
18周岁-45周岁 | 60个月 | 主险保额<200万元 可选: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 |
主险保额≥200万元 可选: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 |
120个月 | 主险保额<200万元 可选:0.5万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 |
主险保额≥200万元 可选:0.5万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2.5万元 |
|
46周岁-50周岁 | 60个月 | 主险保额<100万元 可选:0.5万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 |
主险保额≥100万元 可选:0.5万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2.5万元 |
120个月 | 主险保额<100万元 可选:0.5万元,1万元 |
主险保额≥100万元 可选:0.5万元,1万元 |
|
51周岁-60周岁 | 60个月 | 主险保额<50万元 可选:0.5万元,1万元 |
主险保额≥50万元 可选:0.5万元,1万元,1.5万元 |
120个月 | 主险保额<50万元 可选:0.3万元,0.5万元 |
主险保额≥50万元 可选:0.3万元,0.5万元,0.7万元 |
(1)投保人年龄(以投保时间核算)须≥18周岁,且投保人年龄+缴费期间≤80(含);
(2)投被保险人关系可选择本人、父母、配偶、子女:
①当投被保险人为父母或者子女关系,年龄差距不得小于18周岁;
②当投被保险人为配偶关系,性别必须是一男一女,男性年龄大于22周岁(含),女性年龄大于20周岁(含);
②当投被保险人为非本人关系,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如果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4)投被保险人为非本人关系时,手机号不能相同,手机号码必须以“1”开头的11位数字,且第二位数字不能为1和0;
(5)投保时,“通讯地址”一栏请填写具体地址(详细地址不能少于5个汉字,并包含路、弄、村、组、栋、单元、室、号其中一个,且必须有一位数字);
(6)单笔订单总保费(首期保费×缴费年限)≥20万元时,须上传投被保险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进行ocr校验。如果投被保险人关系为本人时,需上传投保人身份证正反面2张照片;投被保险人关系为非本人时,需上传投被保险人身份证正反面各2张共计4张照片。
【生效时间】投保成功后的次日零时。
【犹豫期】本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为您提供2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电子保险合同或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20日的期间。
【等待期说明】自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全残无等待期;等待期内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返还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 保险条款
- 1、华贵大麦旗舰版 A 款定期寿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华贵保险[2023]定期寿险 005 号
- 2、华贵附加麦芽糖 2023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华贵保险[2023]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006 号
- 费率表
- 责任免除条款
- 保险公司告知书
- 客户告知书
您好!主险华贵大麦旗舰版A款定期寿险(互联网专属),可支持指定多名受益人,如父母、配偶、子女。附加险华贵附加麦芽糖2023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互联网专属),不支持受益人指定,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好!这款产品仅限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人士购买。
您好!意外伤残1-3级的评定标准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JR/T 0083-2013),该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并由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
您好!以投保时华贵附加麦芽糖2023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互联网专属)的基本保额×合同约定的最高给付期限,仅累计在华贵保险投保的失能险风险保额,不与寿险风险保额累计计算。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684-1888)报案。
按照保险公司的指导准备材料,并按要求提交。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即可收取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