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感冒发烧也能保
- 社保内最高100%赔付
- 可报销社保外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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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选保障 | ||
意外身故/伤残 | 20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伤残: |
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伤残 | 10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疫苗范围内的疫苗(含新冠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的不良反应(包括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偶合症,并因上述情况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伤残: |
意外伤害医疗 | 2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伤害而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对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按免赔额0元,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
疾病门诊医疗 | 1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等待期15日届满后因非意外伤害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境内)具有合法资质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疾病,导致其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境内)进行必要的门(急)诊治疗,对被保险人每次门(急)诊(不包括急诊留院观察期)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按免赔额100元,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
疾病住院医疗 | 2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等待期90日届满后因非意外伤害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境内)具有合法资质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疾病,经诊断必须要住院治疗的,导致其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境内)住院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的且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按免赔额0元,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
白血病保险金 | 10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等待期90日届满后,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本合同载明的白血病,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白血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
【免责说明】
(1)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2)以下疾病治疗属于责任除外:发育迟缓、发育不良、疝气、鞘膜积液、脂肪瘤、粉刺瘤、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
【保额说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申明:本产品(包含一个或多个保险计划)在同一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适用人群】
(1)投保人年龄须为18周岁及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被保险人父亲或母亲;
(2)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30天-17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有社会医疗保险(社保)的自然人。
【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约定】
(1)本产品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约定:疾病门诊医疗每次免赔100元,社保结算支付后100%报销,每日限额500元;疾病住院医疗和意外伤害医疗每次免赔0元,社保结算支付后100%报销;未使用社保结算支付,扣除相应责任免赔额后,均按照社保范围剩余部分的60%报销;同一疾病7天内连续治疗算一次免赔;
“社保结算”是指使用社保的统筹帐户进行医疗费用结算支付,如果以社保身份就医,但仅有挂号费、诊查费或医事服务费的社保统筹帐户支付,而其它医疗费用统筹结算支付为零,视为未使用社保结算支付,按照60%赔付比例支付保险金;
(2)本保单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扩展院内社保外用药(即:乙类自付部分+丙类全自付),但社保外用药赔付限额为社保外用药实际花费金额的30%,即医疗费赔付金额=社保内报销金额+社保外报销金额,其中:
a.社保内报销金额=(经社保统筹结算后的医疗费用-免赔额)*赔付比例
b.社保外报销金额=(乙类自付部分+丙类全自付)*30%
(3)本产品医疗费用赔偿适用“补偿原则”,即已通过社保或其它第三方渠道报销的医疗费用不再重复赔付。
【等待期说明】本产品针对首次投保或非续保的保单,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疾病门诊医疗等待期15天,疾病住院医疗和白血病等待期为90天。意外医疗及连续投保无等待期;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续保说明】本产品为一年期产品,不保证续保,不自动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公司未停售本产品且满足健康告知的情况下,您可以于保单到期前15天、最晚于保单到期后15天内重新下单购买。重新购买保单保险起期距离上年度保单保险止期不超过15天,可免除疾病等待期。(提前投保的,如果在新保单生效前出险,导致不符合健康告知的,新保单做全额退保处理。)
【生效时间】最早生效时间为投保成功后的次日零时。
【保障区域】本产品医疗责任保障区域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青海、西藏及港澳台地区。
【医院说明】保险公司认可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且仅限于上述医院的普通部,不包括如下机构或医疗服务: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诊所、康复中心、家庭病床、护理机构;休养、戒酒、戒毒中心;该医疗机构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能够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的能力或资质。如涉及医疗责任,不含青海、西藏地区医院。
【退保规则】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自保险公司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收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m/n),其中m为本合同已生效天数,n为本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全国(青海、西藏、港、澳、台地区除外)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 保险条款
- 1、华泰财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C00015432312022021814553
- 2、华泰财险住院医疗费用保险C款(互联网专属)条款(华泰财险)(备-医疗保险)【2021】(主) 069号
- 3、华泰财险个人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B款(互联网专属)条款(华泰财险)(备-医疗保险)【2021】(主) 072号
- 4、华泰财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C款(互联网专属)条款(华泰财险)(备-医疗保险)【2021】(附) 1726号
- 5、华泰财险个人预防接种医疗意外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华泰财险)(备-医疗意外险)【2021】(主) 060号
- 6、华泰财险白血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C00015432612022021814573
- 费率表
- 责任免除条款
- 保险公司告知书
- 客户告知书
“社保结算”是指使用社保的统筹帐户进行医疗费用结算支付,如果以社保身份就医,但仅有挂号费、诊查费或医事服务费的社保统筹帐户支付,而其它医疗费用统筹结算支付为零,视为未使用社保结算支付,按照60%赔付比例支付保险金。
STEP2:点击菜单【客服服务】-【自助服务】-【个险理赔运营自助平台】,选择“保单服务”-“保单更正”对应的保全项目。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STEP1:登录http://www.xyz.cn/surrender/report,填写退保申请,上传申请材料。
STEP2:资料齐全,审核无误,一般1日内(休息日顺延)可完成退保。
STEP3:退保后,新一站在1日内(休息日顺延),将您实际支付的金额退还至您的支付账号,到账时间受银行处理时间限制。
A:保险公司可能会额外收取退保手续费,不建议您退保,有一份保障有备无患。如需帮助,欢迎咨询在线客服或拨打客服热线400-667-5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