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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选保障 | ||
重度疾病保险金 | 保单约定 | 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内容以产品条款或有效保险合同为准。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12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每种特定疾病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合并累计,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四次时,本合同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内容以产品条款或有效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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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20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罕见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罕见疾病的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每种罕见疾病的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罕见疾病的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合并累计,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四次时,本合同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内容以产品条款或有效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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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血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 保单约定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 2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中的“白血病”,并因该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被保险人 2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产生的下述 4 类医疗费用,按照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白血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截至被保险人 2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被保险人 2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 30 日。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 7 日(含住院当日)内和出院后 30 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实际给付的白血病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扣除相应补偿或给付(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等)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为限。
累计给付白血病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以 50 万元为限,当白血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 50 万元时,白血病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终止。
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内容以产品条款或有效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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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疾病保险金 | 3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内容以产品条款或有效保险合同为准。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6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若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了重度疾病保险金和“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若有)的其中一项或多项后,若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时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未达到六次,届时: 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内容以产品条款或有效保险合同为准。 |
轻度/中度/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 剩余未交保费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等待期180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该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符合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且同时符合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符合重度疾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条件,且同时符合轻度疾病保险金或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中的一项,而不予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或中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符合“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若有)给付条件,且同时符合轻度疾病保险金或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若有),而不予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或中度疾病保险金。
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内容以产品条款或有效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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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 方案一 | 本合同的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方式有以下两种方案,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方案一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身故或高度残疾,按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方案二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或高度残疾,按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身故或高度残疾,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仅给付一项,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内容以产品条款或有效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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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保障 | ||
“恶性肿瘤 ——重度” 关爱保险金 | 不投保 | 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 第二次及以后“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 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后,被保险人再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的时间与上一次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对应的再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的时间间隔不满 3 年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次“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的责任。 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内容以产品条款或有效保险合同为准。 |
60周岁前疾病关爱保险金 | 不投保 | 60周岁前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包括60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60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60周岁前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60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60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60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60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60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60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60周岁前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60周岁前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60周岁前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60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60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60周岁前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均以一次为限。 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内容以产品条款或有效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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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 不投保 | 保障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导致身故/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将豁免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或身故/高度残疾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内容以产品条款或有效保险合同为准。 |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投保说明】本产品包含北京人寿京康福宝 A 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北京人寿〔2024〕疾病保险 024 号、北京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E 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北京人寿〔2024〕疾病保险 026 号。
【保额说明】本产品的基本保额规则如下:
年龄/地区 | 其他地区 | 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天津 | 河北、湖北、吉林、辽宁、黑龙江、山东、河南 |
28天~17周岁 | 55万 | 70万 | 40万 |
【未成年人保额】根据银保监会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按以下规定给付: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适用人群】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28天-17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职业分类须为1-6类;
【未成年人投保】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仅限父母为其投保。
【生效时间】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保险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说明】
(1)《北京人寿京康福宝 A 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的等待期为180日;
(2)《北京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E 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 条款》的等待期为180日。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 保险条款
- 1、北京人寿京康福宝 A 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北京人寿〔2024〕疾病保险 024 号
- 2、北京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E 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 条款北京人寿〔2024〕疾病保险 026 号
- 费率表
- 责任免除条款
- 保险公司告知书
- 客户告知书
三步理赔
理赔流程
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81-96677)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受益人的变更。
保全流程
STEP1:关注“北京人寿京保通”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
STEP2:点击点击右下角“服务”进入服务页面,选择右下角“我的”界面,采用投保时手机号码进行注册与登录实名,点击“变更类服务”,按照保全项目进行选择。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本产品支持退保。
退保流程
STEP1:关注“北京人寿京保通”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
STEP2:点击右下角“服务”进入服务页面,选择右下角“我的”界面,采用投保时手机号码进行注册与登录实名,点击“领取类服务”—“犹豫期退保”。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保险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犹豫期内全额退款),退还剩余金额,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可关注“北京人寿京保通”微信公众号进行发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