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疾赔后轻中症不分组
- 创新升级返还保费
- 可附加重疾多次赔付
- 电子保单
- 专属顾问
必选保障 |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单约定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6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向中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该种中症疾病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3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病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
豁免保险费 | 剩余未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且本合同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
可选保障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保单约定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身故或全残,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中较大者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疾病关爱保险金 | 保单约定 | 疾病关爱保险金包括“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首次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首次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次数分别以一次为限。 |
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单约定 | 若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初次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自该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不含第365日),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此前已确诊的重大疾病之外的其他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向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种重大疾病的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若选择投保)”保险责任,则仅承担“特定心脑血管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
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扩展保险金 | 保单约定 | 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扩展保险金包括“恶性肿瘤——轻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次数分别以一次为限。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保单约定 | 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未确诊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当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见第三十四条)治疗,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0.1%乘以实际住院天数,向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 保单约定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针对该疾病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不含第365日),经医院专科医生再次确诊为同种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受益人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保费补偿金 | 保单约定 | 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按照本合同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日以前已交纳的各期保险费之和向重大疾病保费补偿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费补偿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免责说明】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投保年龄与缴费期间的关系说明】
缴费年限 | 趸交 | 5年 | 10年 | 15年 | 20年 | 30年 | 35年 |
被保险人最高承保年龄 | 55周岁 | 55周岁 | 50周岁 | 45周岁 | 45周岁 | 35周岁 | 30周岁 |
【保额限制】
产品责任组合/年龄(周岁) | 出生满28天-40周岁 | 41-45周岁 | 46-50周岁 | 51-55周岁 |
仅投保必选责任或必选责任+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疾病保费补偿金 | 60万元 | 40万元 | 20万元 | 10万元 |
必选责任+疾病关爱保险金/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扩展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 50万元 | 30万元 | 15万元 | 10万元 |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生效时间】本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等待期说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见第二十七条)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全残(见第二十八条)或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将无息向您返还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犹豫期说明】自您收到本合同并签收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申请时起,本合同自始无效。您向保险公司退回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无息向您退还已收到的保险费特别提示:超过犹豫期退保有损失。
- 保险条款
- 瑞华福瑞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互联网)条款瑞华保险【2024】疾病保险5号
- 瑞华福瑞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互联网)条款
- 费率表
- 责任免除条款
- 客户告知书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609-6868)报案。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STEP2:点击“我的服务”-“保单服务”,选择“我要退保”,根据指示完成申请。
STEP3: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按照退保当时的现金价值进行退费(犹豫期内全额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