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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选保障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已交保费或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已交保险费或确诊初次发生该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仅限一次: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60%基本保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30%基本保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 ||||||||||||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基本保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在3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3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除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给付比例系数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在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针对该重大疾病已给付保险金后,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确诊初次发生与此前已确诊的重大疾病均为不同种类的其他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初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日期在被保险人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按以下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1)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系数 其中,给付比例系数如下:
(2)被保险人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3)若没有投保可选责任或投保的可选责任中不含“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则在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后,本合同终止; (4)若投保的可选责任中含“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且本合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未终止,对于同时符合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不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继续有效; (5)若投保的可选责任中含“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且本合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未终止,对于同时符合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不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继续有效; (6)本合同的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
中症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剩余未交保费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将豁免自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确诊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的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后,本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 ||||||||||||
可选保障 | ||||||||||||||
重大疾病关爱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在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且在本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除按前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关爱金责任终止。 | ||||||||||||
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针对该疾病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不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 ||||||||||||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针对该疾病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
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 不投保 | 保障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全残、或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身故/全残、或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主合同及约定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附加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后,主合同及约定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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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说明】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保额说明】
(1)最高基本保额说明:
最高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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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3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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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岁-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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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周岁-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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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周岁-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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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周岁-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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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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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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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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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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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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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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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责任+重大疾病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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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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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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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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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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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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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责任+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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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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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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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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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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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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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责任+重大疾病关爱金+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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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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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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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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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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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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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限制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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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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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3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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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岁-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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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周岁-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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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周岁-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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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周岁-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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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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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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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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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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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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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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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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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责任+重大疾病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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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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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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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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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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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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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责任+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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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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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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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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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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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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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责任+重大疾病关爱金+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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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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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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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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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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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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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医务人员投保该险种时,最高累计重疾险风险保额不超过60万;
②离退休人员、无业人员、军人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四身故保险金责任时,累计最高人身险风险保额不超过30万。
(3)最低基本保额说明:
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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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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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周岁-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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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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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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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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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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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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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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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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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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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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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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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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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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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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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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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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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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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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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3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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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不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18周岁-59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职业分类须为1-4类。若选择“投保人豁免保险费”保障,缴费期满时投保人年龄不能大于70周岁;
(2)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28天-55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职业分类须为1-4类。
【生效时间】投保成功后的次日零时。
【等待期说明】
(1)《国富人寿小红花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含第18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该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中症疾病/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国富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含第18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或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但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犹豫期】自您收到电子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医院说明】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增值服务说明】成功投保本产品后,保单为有效状态且已过犹豫期,被保险人可享受住院探视、自助挂号、电话医生等增值服务,具体可享受的服务项目及内容详见《国富人寿增值服务体系介绍》。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全国(港、澳、台地区除外)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 保险条款
- 1、国富人寿小红花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国富人寿[2022]疾病保险004号
- 2、国富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国富人寿[2022]疾病保险001号
- 费率表
- 责任免除条款
- 保险公司告知书
- 客户告知书
方法一: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694-6688)报案。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保险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犹豫期内全额退款),退还剩余金额,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