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健利保(超享版)重大疾病保险(已下架)
健利保(超享版)重大疾病保险(已下架)
  • 重疾不分组多次赔
  • 可附加特定疾病保障
  • 可附加原位癌额外赔付
利安人寿
备案名称
健利保(超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承保年龄
出生满28天-55周岁
保险期间
终身
犹豫期
15天
最长等待期
90天
特色服务
  • 电子保单
  • 专属顾问
销量
1440
产品介绍

保障内容
必选保障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1)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2)如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仅限给付一项,即若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不再给付其他两项保险金。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含当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1)如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仅限给付一项,即若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不再给付其他两项保险金。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含当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第一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终止。若您未选择投保本合同可选责任中的“住院津贴关爱保险金”和“高龄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若您选择投保本合同可选责任中的“住院津贴关爱保险金”和“高龄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除“住院津贴关爱保险金”和“高龄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外的其他保险责任均终止;
(2)如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仅限给付一项,即若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不再给付其他两项保险金。
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基本保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罕见病关爱保险金基本保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罕见病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特定罕见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体外膜肺氧合(ECMO)保险金基本保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90日后在医院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需要使用人工肺并已接受体外膜肺氧合(ECMO)治疗的,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体外膜肺氧合(ECMO)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约定的体外膜肺氧合(ECMO)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仅包括因心或肺功能重度衰竭,为挽救生命而实施的抢救措施。因实施心或肺手术需要使用体外膜肺氧合(ECMO)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剩余未交保费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豁免以后的续期保险费。已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按保单约定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身故或全残,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已支付的保险费、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三项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仅限给付一项,即若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不再给付其他两项保险金。
生命关爱保险金按保单约定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疾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已支付的保险费、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三项中的最大者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仅限给付一项,即若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不再给付其他两项保险金。
可选保障
中症疾病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1)同一种中症疾病的该项给付仅限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如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3)如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1)同一种轻症疾病的该项给付仅限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如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如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原位癌,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原位癌,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再次确诊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原位癌所位于的器官必须与初次确诊时所位于的器官不同,若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则该器官左右两部分视作同一器官。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将豁免以后的续期保险费。已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将豁免以后的续期保险费。已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并于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之日三年后,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的,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与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2)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的复发、转移或扩散;
(3)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仍持续存在。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且保险公司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并于初次确诊该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之日三年后,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约定的同一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的,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其中,再次确诊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为新一次的中风,并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中“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定义条件。
住院津贴关爱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于年满40周岁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如因治疗该疾病且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不包括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擅自离院的日数)治疗的,按实际住院日数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的0.1%额外给付住院津贴关爱保险金。
保险公司将于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前一个保单年度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关爱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的住院津贴关爱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当本合同的住院津贴关爱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领取住院津贴关爱保险金期间内发生身故的,按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的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关爱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非因患第一次重大疾病进行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关爱保险金责任,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但仍将按上述约定给付余下各期被保险人因患第一次重大疾病且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住院津贴关爱保险金。
高龄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于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高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将于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本合同约定的高龄特定疾病后的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高龄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
(1)本合同的高龄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如被保险人在领取高龄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期间内发生身故的,则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不再给付高龄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如被保险人所患第一次重大疾病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高龄特定疾病的,不承担给付高龄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人豁免保险费不投保
保障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或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保险公司将按约定豁免其此后约定豁免的主险合同及其他保险期间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附加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已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主险合同及其他保险期间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投保须知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免责说明】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保额说明】投保年龄与免体检最高基本保额的关系:
投保年龄
免体检最高基本保险金额
出生满28天-17周岁
53万元
18周岁-40周岁
53万元
41周岁-45周岁
36万元
46周岁-50周岁
26万元
51周岁-55周岁
10万元
【投保年龄与最长缴费期间的关系说明】
投保年龄
最长缴费期间
出生满28天-35周岁
30年交
36周岁-45周岁
20年交
46周岁-50周岁
15年交
51周岁-55周岁
5年交
【未成年人保额】根据银保监会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按以下规定给付: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投被保人关系说明】投被保人关系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如被保险人年龄<18周岁,仅限父母为其投保。
【适用人群】
(1)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28天-55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职业分类须为1-4类(详见《职业分类表》),如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公司变更;
(2)如选择“投保人豁免保险费”保障,投保人(不含外籍人士、残疾人士)年龄须为18周岁-60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且交费期满时不能超过75周岁;职业分类须为1-4类(详见《职业分类表》),如投保人职业类别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公司变更;
(3)投被保险人地址或常住地区需为江苏。
【生效时间】本合同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犹豫期说明】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说明】
《健利保(超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等待期说明: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这90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接受体外膜肺氧合(ECMO)治疗,或导致身故、全残、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附加臻选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等待期说明:若投保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这90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导致身故、全残的,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医院说明】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面向江苏地区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主体为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常见问题
体外膜肺氧合(ECMO)保险金,这个怎么保障?
您好!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90日后在医院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需要使用人工肺并已接受体外膜肺氧合(ECMO)治疗的,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体外膜肺氧合(ECMO)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约定的体外膜肺氧合(ECMO)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仅包括因心或肺功能重度衰竭,为挽救生命而实施的抢救措施。因实施心或肺手术需要使用体外膜肺氧合(ECMO)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本产品保单如何提供?
您好!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 以通过关注“利安人寿”官方微信公众号(lianlife956009)或官方网站(www.lianlife.com)查询、下载电子保单和进行电子保单验真。
我能给我没成年的小孙女买这份保险吗?
您好!这款产品仅限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您可以让您孙女的父母为其购买的哦。
这个产品可以保障几种疾病?
您好!本产品可承保110种重大疾病、10种少儿特定疾病、5种特定罕见病;还可以选择附加20种中症疾病、50种轻症疾病,5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5种高龄特定疾病。保障非常全面。
售后服务
 
 
三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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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6009)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受益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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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关注“利安人寿”官方微信公众号(lianlife956009)申请办理。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本产品支持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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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关注“利安人寿”官方微信公众号(lianlife956009)申请办理。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保险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犹豫期内全额退款),退还剩余金额,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可在保险合同生效后,致电利安人寿客户服务热线(956009)申请获取电子发票。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