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北京人寿大黄蜂11号少儿重疾险(全能版)
北京人寿大黄蜂11号少儿重疾险(全能版)
  • 重疾赔后轻中症继续赔
  • 少儿白血病赔付高
  • 可附加重疾多次赔付
北京人寿
备案名称
北京人寿大黄蜂11号少儿重疾险(全能版)
承保年龄
出生满28天-17周岁
保险期间
30年,至70周岁,终身
犹豫期
15天
最长等待期
180天
特色服务
  • 电子保单
  • 专属顾问
销量
43
产品介绍

保障内容
必选保障
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100%基本保额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不再承担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身故保险金(若有)和高度残疾保险金(若有)责任。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和“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中的任意一项,或投保时仅选择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且已按约定给付该保险金,在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拓展保险金、白血病骨髓移植额外给付保险金、白血病医疗费用保险金、60 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和 60 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责任均终止后,本合同终止。
首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保单约定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若有)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首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首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首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首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被保险人首次确诊特定疾病时所在保单年度数
给付比例
第 1 个保单年度
60%
第 2 个保单年度
120%
第 3 个保单年度及以后
150%
本合同首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首次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保单约定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罕见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

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首次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首次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首次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首次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被保险人首次确诊罕见疾病时所在保单年度数
给付比例
第1个保单年度 100%
第2个保单年度 200%
第3个保单年度及以后
220%

本合同首次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轻度疾病保险金30%基本保额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了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和“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若有)的其中一项或多项后,若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时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未达到六次,届时:
(1)自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起满 90 日后,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2)自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及 60 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有)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后,我们不再对附表《重度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中与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所对应的重度疾病属于同组的轻度疾病承担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对于附表《重度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中属于同组的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若重度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在轻度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之前,但已实际给付该种(或多种)轻度疾病对应的轻度疾病保险金和 60 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的,则届时在给付该种(或多种)重度疾病对应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若有)时,须扣除已给付的该种(或多种)轻度疾病对应的轻度疾病保险金和 60 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
每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度疾病,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合并累计,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中度疾病保险金60%基本保额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若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了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和“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若有)的其中一项或多项后,若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时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未达到六次,届时:
(1)自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起满 90 日后,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2)自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中度疾病保险金及 60 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有)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后,不再对附表《重度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中与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所对应的重度疾病属于同组的中度疾病承担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对于附表《重度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中属于同组的重度疾病和中度疾病,若重度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在中度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之前, 但已实际给付该种(或多种)中度疾病对应的中度疾病保险金和 60 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的,则届时在给付该种(或多种) 重度疾病对应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 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若有)时,须扣除已给付的该种(或多种)中度疾病对应的中度疾病保险金和 60 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
每种中度疾病的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度疾病,仅按一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合并累计,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 ——重度” 拓展保险金50%基本保额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拓展保险金,给付后“恶性肿瘤——重度”拓展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拓展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白血病骨髓移植额外给付保险金80%基本保额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中的“白血病”,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或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的给付条件,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或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后,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因治疗白血病接受了骨髓移植治疗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80%给付白血病骨髓移植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白血病骨髓移植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白血病骨髓移植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白血病医疗费用保险金保单约定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中的“白血病”,并因该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产生的下述4 类医疗费用,按照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白血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截至被保险人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被保险人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 30 日。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 7 日(含住院当日)内和出院后 30 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实际给付的白血病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扣除相应补偿或给付(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等)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为限。
累计给付白血病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以 20 万元为限,当白血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 20 万元时,白血病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终止。
轻度/中度/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剩余未交保费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等待期180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该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可选保障
身故保险金不投保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身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仅给付一项,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高度残疾保险金不投保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起高度残疾,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仅给付一项,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重度疾病/特定疾病/罕见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不投保

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责任包括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和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在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首次确诊的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首次确诊的重度疾病以外其他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在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首次确诊的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除本合同所指的首次确诊的重度疾病和“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在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首次确诊的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首次确诊的重度疾病非“恶性肿瘤——重度”,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在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第二次确诊的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两次确诊的重度疾病以外其他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在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第二次确诊的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除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两次确诊的重度疾病和“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在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第二次确诊的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前述两次确诊的重度疾病均非“恶性肿瘤——重度”,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在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第三次确诊的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三次确诊的重度疾病以外其他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在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第三次确诊的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除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三次确诊的重度疾病和“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在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第三次确诊的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前述三次确诊的重度疾病均非“恶性肿瘤——重度”,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每种重度疾病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和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重度疾病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和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在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白血病骨髓移植额外给付保险金、白血病医疗费用保险金、60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和60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责任均终止后,本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
在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此前所确诊的特定疾病以外其他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的给付条件,我们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特定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的特定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每种特定疾病的首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特定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 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的首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 金和特定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首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特定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首次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罕见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合并累计, 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四次时,本合同的首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特定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首次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罕见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罕见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
在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此前所确诊的罕见疾病以外其他罕见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的给付条件,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罕见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罕见疾病的罕见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每种罕见疾病的首次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罕见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罕见疾病的首次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罕见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首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特定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首次罕
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罕见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合并累计,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四次时,本合同的首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特定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首次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罕见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 ——重度” 医疗津贴保险金不投保
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或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后,自该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 1 年后,若被保险人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由专科医生开具了与诊断相关的证明资料,并经专科医生进行治疗、随诊或复查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后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之外的其他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或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后,自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日后,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后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在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上一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 1 年后,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由专科医生开具了与诊断相关的证明资料,并经专科医生进行治疗、随诊或复查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后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在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上一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 1 年后,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由专科医生开具了与诊断相关的证明资料,并经专科医生进行治疗、随诊或复查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后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第四次及以后“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在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上一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 3 年后,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由专科医生开具了与诊断相关的证明资料,并经专科医生进行治疗、随诊或复查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第四次及以后“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后,被保险人再次确诊 “恶性肿瘤——重度的时间与上一次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对应的再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的时间间隔不满 3 年的,不承担给付本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其中,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包括以下情况: 与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复发;
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转移或扩散;
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仍持续存在(见释义)。
60 周岁前疾病关爱保险金不投保
60 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 60 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 60 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60 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 60 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 60 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60 周岁前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80%给付 60 周岁前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 60 周岁前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 60 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60 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 60 周岁前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均以一次为限。
前10年疾病关爱保险金不投保
前 10 年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在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前 10 年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前 10 年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前 10 年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在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前 10 年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前 10 年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前 10 年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在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80%给付前 10 年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前 10 年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前 10 年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前 10 年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前 10 年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均以一次为限。
投保人豁免保险费不投保

保障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导致身故/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将豁免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或身故/高度残疾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投保须知
【免责说明】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投保说明】本产品包含北京人寿京康宝贝 P 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北京人寿〔2024〕疾病保险 013 号】、北京人寿京康宝贝 Q 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北京人寿〔2024〕疾病保险 014 号】、北京人寿京康宝贝 R 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北京人寿〔2024〕疾病保险 015 号】、北京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D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北京人寿〔2023〕疾病保险014号】。
【保额说明】本产品的基本保额规则如下:
年龄/地区 其他地区 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天津 河北、湖北、吉林、辽宁、黑龙江、山东、河南
28天~17周岁 55万 70万 40万

【未成年人保额】根据银保监会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按以下规定给付: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适用人群】
(1)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28天-17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职业分类须为1-6类;
(2)投保人(不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18周岁-70周岁,若附加投保人豁免责任,投保人(不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18周岁-6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在投保时对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未成年人投保】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仅限父母为其投保。
【生效时间】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保险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北京人寿京康宝贝P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的保险期间为30年,北京人寿京康宝贝Q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北京人寿京康宝贝R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的保险期间为终身,北京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D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如有)保险期间与主险一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等待期说明】
(1)《北京人寿京康宝贝P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北京人寿京康宝贝Q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北京人寿京康宝贝R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的等待期为180日;
(2)《北京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D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的等待期为180日。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条款告知书
售后服务

 

 

三步理赔

 

 

http://file.xyz.cn/filesystem/image/10428871 理赔流程

 

http://file.xyz.cn/filesystem/image/10430576

 

 

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81-96677)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受益人的变更。

 

 

http://file.xyz.cn/filesystem/image/10428871 保全流程

 

STEP1:关注“保单助手”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

 

STEP2:点击菜单【个人中心】-【我的保单】-【查看保单】-【申请售后】,选择对应的保全项目。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本产品支持退保。

 

 

http://file.xyz.cn/filesystem/image/10428871 退保流程

 

STEP1:关注“保单助手”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


STEP2:点击菜单【个人中心】-【我的保单】-【查看保单】-【申请售后】,选择【犹豫期退保】/【退保】。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保险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犹豫期内全额退款),退还剩余金额,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可关注“北京人寿京保通”微信公众号进行发票申请。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