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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选保障 | ||||||||||
重度疾病保险金 | 100%/120%/120%/15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首次重度疾病以外其他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两次重度疾病以外其他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第三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三次重度疾病以外其他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6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若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了重度疾病保险金和“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若有)的其中一项或多项后,若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时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未达到六次,届时: |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3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若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了重度疾病保险金和“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若有)的其中一项或多项后,若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时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未达到六次,届时: |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保单约定 | 首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或第
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若有)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首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首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首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首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特定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 在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此前所确诊的特定疾病以外其他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特定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 ||||||||
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保单约定 | 首次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罕见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
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首次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首次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首次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首次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罕见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 在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此前所确诊的罕见疾病以外其他罕见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罕见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罕见疾病的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每种罕见疾病的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罕见疾病的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合并累计,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四次时,本合同的特定
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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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 ——重度” 拓展保险金 | 5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拓展保险金,给付后“恶性肿瘤——重度”拓展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拓展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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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血病骨髓移植额外给付保险金 | 5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中的“白血病”,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因治疗白血病接受了骨髓移植治疗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白血病骨髓移植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白血病骨髓移植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白血病骨髓移植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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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中度/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 剩余未交保费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等待期180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该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 ||||||||
可选保障 | ||||||||||
身故保险金 | 最高10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身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仅给付一项,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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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残疾保险金 | 最高10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起高度残疾,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仅给付一项,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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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 ——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 保单约定 | 第一次“恶性肿瘤—— 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自该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 1 年后,若被保险人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由专科医生开具了与诊断相关的证明资料,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进行治疗、随诊或复查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后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之外的其他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自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日后,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后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在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上一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 1 年后,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由专科医生开具了与诊断相关的证明资料,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进行治疗、随诊或复查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后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在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上一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 1 年后,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由专科医生开具了与诊断相关的证明资料,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进行治疗、随诊或复查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后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第四次及以后“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在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上一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 3 年后,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由专科医生开具了与诊断相关的证明资料,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进行治疗、随诊或复查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第四次及以后“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后,被保险人再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的时间与上一次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对应的再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的时间间隔不满 3 年的,不承担给付本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其中,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包括以下情况:
与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复发;
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转移或扩散;
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仍持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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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周岁前疾病关爱保险金 | 保单约定 | 60 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 60 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 60 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60 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 60 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 60 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60 周岁前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80%给付 60 周岁前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 60 周岁前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 60 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60 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 60 周岁前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均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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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10年疾病关爱金 | 保单约定 | 前10年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在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前 10 年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前 10 年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前10年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在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前 10 年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前 10 年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前 10 年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在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80%给付前 10 年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前 10 年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前 10 年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前 10 年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前 10 年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均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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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 剩余未交保费 | 保障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导致身故/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将豁免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或身故/高度残疾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投保说明】本产品包含北京人寿京康宝贝M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北京人寿〔2024〕疾病保险001号】、北京人寿京康宝贝N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北京人寿〔2024〕疾病保险002号】、北京人寿京康宝贝O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北京人寿〔2024〕疾病保险003号】、北京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D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北京人寿〔2023〕疾病保险014号】。
【保额说明】本产品的基本保额规则如下:
年龄/地区 | 其他地区 | 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天津 | 河北、湖北、吉林、辽宁、黑龙江、山东、河南 |
28天~17周岁 | 55万 | 70万 | 40万 |
【未成年人保额】根据银保监会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按以下规定给付: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适用人群】
(1)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28天-17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职业分类须为1-6类;
(2)投保人(不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18周岁-70周岁,若附加投保人豁免责任,投保人(不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18周岁-6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在投保时对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未成年人投保】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仅限父母为其投保。
【生效时间】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保险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说明】
(1)《北京人寿京康宝贝M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北京人寿京康宝贝N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北京人寿京康宝贝O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的等待期为180日;
(2)《北京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D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的等待期为180日。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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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北京人寿京康宝贝M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北京人寿〔2024〕疾病保险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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