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疾不分组二次赔付
- 恶性肿瘤—重度额外赔
- 含意外医疗保险金
- 智能核保
- 电子保单
- 专属顾问
必选保障 |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并不再承担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责任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
若未选择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或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或选择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且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非因确诊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而给付,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按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50%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中度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中度疾病,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中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中度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度疾病,仅按一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中度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中度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仅承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30%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轻度疾病,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轻度疾病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度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度疾病,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度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度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中度疾病定义的,仅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度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度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仅承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少儿特定疾病,除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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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200%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少儿罕见疾病,除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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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 后续未交保费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且已按约定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或中度疾病保险金,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的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方式一:累计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确定全残,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方式进行给付,并在合同中载明: (1)方式一: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同时本合同终止; (2)方式二: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同时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确定全残,按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方式一:累计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方式进行给付,并在合同中载明: (1)方式一:被保险人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同时本合同终止; (2)方式二:如果被保险人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同时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按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可选保障 |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 | 不投保 |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且已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种重大疾病确诊之日365天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该种重大疾病以外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如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或选择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且已按约定给付,或选择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且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非因确诊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而给付,本合同终止。 |
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可选) | 不投保 |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已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确诊之日后生存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如未选择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选择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已按约定给付,本合同终止。 |
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 不投保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且已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本合同继续有效,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
少儿意外医疗保险金(可选) | 不投保 | 被保险人满25周岁(不含25周岁生日)前,如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住院等治疗,对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医学必需的、符合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费用补偿,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其所获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部分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费用补偿; (2)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结算的,对于符合保险责任的医疗费用按免赔额0元,100%进行给付; (3)若被保险人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结算的,对于符合保险责任的医疗费用按免赔额0元,60%进行给付。 在每个保单年度内,少儿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年累计赔偿金额之和以年少儿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 被保险人满25周岁(含25周岁生日)后,不承担少儿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 |
少儿接种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可选) | 不投保 | 被保险人满25周岁(不含25周岁生日)前,如在保险期间内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疫苗,自接种疫苗时起180天内,因接种该疫苗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接种疫苗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而必须住院的,依据该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和本合同项下的少儿接种意外住院日津贴额,按照约定方式,给付少儿接种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少儿接种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天数╳少儿接种意外住院日津贴额,其中在每个保单年度内,少儿接种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90日为限。 被保险人满25周岁(含25周岁生日)后,不承担少儿接种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
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附加) | 不投保 |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中度疾病、轻度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身故/确定全残,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中度疾病、轻度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身故/确定全残,返还投保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1)选择保险期间为20年、25年或者30年;
(2)投保年龄+保险期间≤40;
(3)在保险期满前,本合同未发生过保险合同中止、未申请过任何保险金赔付。
【未成年人投保】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仅限父母为其投保。
【保额说明】
(1)不同年龄段保额限制
年龄 | 累计基本保险金额 |
出生满30天-5周岁 | 60万元 |
6周岁-17周岁 | 80万元 |
(1)投保时,“通讯地址”一栏请填写具体地址(地址中须包含小区、楼、村、巷、胡同、里弄、号、大厦、栋、幢、室、单元、门、组、房、座、层、排;或者不少于8个字);
(2)符合健康告知条件才可投保:被保险人可进入智能核保获得核保结论;如投保“投保人豁免保险费”责任,须如实对投保人健康状况进行告知,健康告知不通过不能线上投保;
(3)基本保额30万(含)以上可以选择“少儿接种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与“少儿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需同时投保,保险责任承担至被保险人25周岁),仅限投保1份;
(5)既往有重疾理赔申请、理赔解约记录或拒保延期记录不能投保;
(6)豁免保险费开始后,保险公司将不再接受关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7)豁免类产品累计风险保额不超过20万,包括附加康乐一生投保人豁免、附加投保人豁免(老定义)、附加投保人豁免(新定义)。
(1)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残疾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30天-17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被保险人常住地须为广东、北京、上海、四川、江苏、重庆;
(2)如选择“投保人豁免保险费”责任,投保人(不含外籍人士、残疾人士)年龄须为18周岁-50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且在缴费期满时不能超过70周岁;职业分类须为1-4类,如投保人职业类别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变更。
【生效时间】本合同自保险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
【犹豫期说明】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或收到本合同电子保单之日起(二者较早之日),有15日的犹豫期。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医院说明】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需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位于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拥有合法经营执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最新公布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公立医院普通部,不包括公立医院的特需部、VIP部及国际部、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续期缴费说明】保费自第二年起从登记的银行借记卡账户自动划转,请保证账户余额充足。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六家股东共同发起设立,于2017年1月收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并在广东省广州市正式开业。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联合健康保险”)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等信息请查询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官网“公开信息披露”下的“偿付能力信息”栏目(网址:www.fosun-uhi.com)。截至当前,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
(1)投保前,请投保人认真阅读产品页面展示内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解除以及《投保提示书》、健康告知等重要内容。本产品适用条款为《复星联合妈咪保贝(新生版)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复星联合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1款)(如已投保)条款。
(2)本产品只支持“仅为中国税收居民”的客户投保,不支持“非居民”和“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客户投保。请投保人认真确认本人税收居民身份符合条件后再选择投保。
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183天,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达183天及以上。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
军人、武装警察默认为是“仅中国税收居民“。
(3)投保人应当提供真实的投保信息,并就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如被保险人(含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类险种的被保险人)健康和职业状况与告知内容不符或者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在保单承保后又提出补充告知,且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a.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有权不同意承保或解除合同;
b.如发生保险事故,复星联合健康保险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不退还保险费。
(4)本产品为网络销售产品,仅提供电子保险合同。电子保险合同(简称电子保单)与纸质保险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将作为理赔的依据。参考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5)投保人可通过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全国客服热线4006-11-7777或登录官网(www.fosun-uhi.com)及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保单查询、验真。
(6)本产品犹豫期为自保险合同签收日次日零时起15天。投保人可以登录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官方微信公众号或官网查询。犹豫期内,请投保人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将扣除不超过10元工本费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7)按照监管规定,对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在犹豫期内向投保人进行回访。为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将按照监管规定,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复星联合健康保险的回访电话是021-80317777,请投保人保持电话畅通。
(9)如投保人投保本产品,即视为投保人同意并授权保险公司出于信息真实性验证目的,将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合法第三方进行信息真实性验证。
(10)根据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为了配合反洗钱工作,对于保险费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有义务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届时将会要求投保人预留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 保险条款
- 1、复星联合妈咪保贝(新生版)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复星联合健康保险【2021】疾病保险006号
- 2、复星联合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1款)条款-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复星联合健康保险(2020)疾病保险041号
- 费率表
- 责任免除条款
- 保险公司告知书
- 客户告知书
三步理赔
理赔流程
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611-7777)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受益人的变更。
保全流程
STEP1: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611-7777),提供相应的保单号,说明变更原因和需要修改的信息。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本产品支持退保。
保单生效前退保流程
STEP1:登录http://www.xyz.cn/surrender/report,填写退保申请,上传申请材料。
STEP2:资料齐全,审核无误,一般1日内(休息日顺延)可完成退保。
STEP3:退保后,新一站在1日内(休息日顺延),将您实际支付的金额退还至您的支付账号,到账时间受银行处理时间限制。
犹豫期内退保流程
STEP1:关注【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微信公众号,点击犹豫期退保申请进入列表页面,进行线上申请。
STEP2:点击对应保单的申请办理按钮后选择确定按钮,进入申请录入页面。
STEP3: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犹豫期内全额退款。
保单生效后退保流程
STEP1: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611-7777),提供相应的保单号,说明退保原因。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保险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犹豫期内全额退款),退还剩余金额,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
发票
本产品提供纸质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投保人可在出单后,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611-7777)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