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定义重疾险
- 重疾最高赔170%
- 特定重疾可选二次赔付
- 电子保单
必选保障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170%/10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将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6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3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剩余未交保费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
可选保障 | ||
(可选)“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且未确诊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自前述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若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
(可选)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且未确诊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自前述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若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 |
(可选)身故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将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投保时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或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A类地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武汉、宁波、厦门、济南、青岛、福州、沈阳、大连、合肥、成都、西安、哈尔滨、石家庄,广东、江苏、浙江三省份下辖地级市
保障责任 | 最高可投保基本保额(万元) | |||||||
出生满28天-9周岁 | 10周岁-17周岁 | 18周岁-40周岁 | 41周岁-45周岁 | 46周岁-50周岁 | 51周岁-55周岁 | 56周岁-60周岁 | 61周岁-65周岁 | |
不投保“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 | 30 | 50 | 50 | 40 | 30 | 10 | 5 | 1 |
投保“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 | 20 | 35 | 35 | 30 | 20 | 5 | 1 | —— |
保障责任 | 最高可投保基本保额(万元) | |||||||
出生满28天-9周岁 | 10周岁-17周岁 | 18周岁-40周岁 | 41周岁-45周岁 | 46周岁-50周岁 | 51周岁-55周岁 | 56周岁-60周岁 | 61周岁-65周岁 | |
不投保“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 | 15 | 15 | 25 | 20 | 15 | 5 | 1 | 1 |
投保“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 | 10 | 10 | 15 | 15 | 10 | 1 | —— | —— |
(1)A 类地区,61周岁-65 周岁的客户不允许选择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
(2)B 类地区,56周岁-65 周岁的客户不允许投保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仅按一种给付一次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仅按一种给付一次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仅按一种给付一次保险金;
(4)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中任意两项及以上的,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5)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若已投保该项可选责任)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上述两项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则其余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投保说明】投保年龄与缴费期限关系说明:
被保险人年龄(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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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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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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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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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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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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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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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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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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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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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3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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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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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说明】
(1)选择身故责任:投被保险人关系可为本人,未成年人投保投保人仅限其父母;
(2)不选择身故责任:投被保险人关系可为本人、父母、配偶、子女。
【生效时间】投保成功后的次日零时。
【犹豫期】自电子保单发出的次日起16日内为犹豫期。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医院说明】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等待期说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发生以下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身故;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保险责任,则无等待期。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全国(港、澳、台地区除外)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主体为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 保险条款
- 和谐福满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谐健康[2020]疾病保险022号
- 和谐福满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费率表
- 责任免除条款
- 保险公司告知书
- 客户告知书
三步理赔
理赔流程
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028-956076)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保全流程
STEP1:关注“和谐健康”微信公众号,点击“我的服务”进行身份认证。
STEP2:点击“我的服务”-“我的保单”-“基础信息变更”,选择需要进行变更的项目,根据指示完成申请。
STEP3: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过官方微信通知您保全结果。
注:在线仅支持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修改,不支持的复杂保全变更内容,例如:变更投保人及受益人等,请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028-956076)办理。
退保
本产品支持退保。
退保流程
STEP1:关注“和谐健康”微信公众号,点击“我的服务”进行身份认证。
STEP2:点击“我的保单”,选择“犹豫期退保”或“保单退保”,根据指示完成申请。
STEP3: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按照退保当时的现金价值进行退费(犹豫期内全额退款)。
发票
本产品提供增值税普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投保人可在犹豫期后,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028-956076)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