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和谐福满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和谐福满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 新定义重疾险
  • 重疾最高赔170%
  • 特定重疾可选二次赔付
和谐健康
备案名称
和谐福满一生 重大疾病 保险
承保年龄
出生满28天-65周岁
保险期间
终身
犹豫期
16天
最长等待期
180天
特色服务
  • 电子保单
销量
2365
产品介绍

保障内容
必选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170%/100%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将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在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7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在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若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减至为零。同时,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若已投保该项可选责任)保险责任终止,将继续承担已投保的“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保险责任。

中症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60%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对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30%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剩余未交保费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在豁免保险费期间,不接受本合同保险责任、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可选保障
(可选)“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且未确诊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自前述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若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对该“恶性肿瘤——重度”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若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含新发、复发、转移、持续)(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若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保险责任已终止,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可选)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且未确诊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自前述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若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对该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该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
若“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保险责任已终止,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可选)身故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将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投保时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或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须知
【免责说明】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保额说明】最高保额按地区分类执行:
A类地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武汉、宁波、厦门、济南、青岛、福州、沈阳、大连、合肥、成都、西安、哈尔滨、石家庄,广东、江苏、浙江三省份下辖地级市
保障责任 最高可投保基本保额(万元)
出生满28天-9周岁 10周岁-17周岁 18周岁-40周岁 41周岁-45周岁 46周岁-50周岁 51周岁-55周岁 56周岁-60周岁 61周岁-65周岁
不投保“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 30 50 50 40 30 10 5 1
投保“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 20 35 35 30 20 5 1 ——
B类地区:除A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可投保区域。
保障责任 最高可投保基本保额(万元)  
出生满28天-9周岁 10周岁-17周岁 18周岁-40周岁 41周岁-45周岁 46周岁-50周岁 51周岁-55周岁 56周岁-60周岁 61周岁-65周岁
不投保“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 15 15 25 20 15 5 1 1
投保“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 10 10 15 15 10 1 —— ——
注:
(1)A 类地区,61周岁-65 周岁的客户不允许选择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
(2)B 类地区,56周岁-65 周岁的客户不允许投保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
【未成年人保额】根据银保监会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等)按以下规定给付: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特别说明】
(1)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仅按一种给付一次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仅按一种给付一次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仅按一种给付一次保险金;
(4)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中任意两项及以上的,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5)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若已投保该项可选责任)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上述两项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则其余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投保说明】投保年龄与缴费期限关系说明:
被保险人年龄(周岁)
缴费期限
出生满28天-65周岁
一次性交
出生满28天-60周岁
5年交
出生满28天-55周岁
10年交
出生满28天-45周岁
20年交
出生满28天-35周岁
30年交
【适用人群】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残疾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28天-65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职业分类须为1-4类,具体职业详见《职业分类表》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说明】
(1)选择身故责任:投被保险人关系可为本人,未成年人投保投保人仅限其父母;
(2)不选择身故责任:投被保险人关系可为本人、父母、配偶、子女。
【生效时间】投保成功后的次日零时。
【犹豫期】自电子保单发出的次日起16日内为犹豫期。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医院说明】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等待期说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发生以下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身故;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保险责任,则无等待期。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全国(港、澳、台地区除外)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主体为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常见问题
线上产品购买后,变更地址,电话等保全如何操作?
您好!购买后,您可以通过微信关注“和谐健康”公众号,注册认证登录后进行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修改,在线不支持的复杂保全变更内容,例如:变更投保人及受益人等,请致电028-956076客服热线联系,后续有专项人员为您服务。
电子保单有效力吗?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你需要纸质保单,可以关注“和谐健康”微信公众号,完成实名认证后,可以在“我的保单”申请纸质保单。
这款产品的医院有要求吗?
您好!本产品要求的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售后服务

 

 

三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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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028-956076)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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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关注“和谐健康”微信公众号,点击“我的服务”进行身份认证。

 

STEP2:点击“我的服务”-“我的保单”-“基础信息变更”,选择需要进行变更的项目,根据指示完成申请。

 

STEP3: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过官方微信通知您保全结果。

 

注:在线仅支持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修改,不支持的复杂保全变更内容,例如:变更投保人及受益人等,请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028-956076)办理。

 

 

退保

 

本产品支持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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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关注“和谐健康”微信公众号,点击“我的服务”进行身份认证。


STEP2:点击“我的保单”,选择“犹豫期退保”或“保单退保”,根据指示完成申请。


STEP3: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按照退保当时的现金价值进行退费(犹豫期内全额退款)。

 

 

 

发票

 

 

本产品提供增值税普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投保人可在犹豫期后,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028-956076)申请办理。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