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馨安2022少儿重疾险(已下架)
- 覆盖183种疾病
- 少儿特疾/罕见病不限制年龄
- 重疾最多可赔4次
产品介绍
保障内容
必选保障 |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1次)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如您在投保时未选择任何一项可选责任,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2)如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不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和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选)、疾病关爱保险金(若选),但继续承担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选)、“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若选)和重症手足口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若选)的保险责任; (3)如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三项保险责任中的两项或三项,仅承担保险金更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4)“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60%基本保额(3次)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1)同一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三次,给付满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如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仅按一种中症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3)如被保险人同时满足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的赔付标准,仅按本合同中症疾病进行赔付。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30%基本保额(4次)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1)同一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四次,给付满四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如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仅按一种轻症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特定疾病和罕见疾病保险金 | 120%/200%基本保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罕见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选)或“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若选)的同时,特定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罕见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罕见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或罕见疾病对应的保险金责任终止:
(1)特定疾病保险金和罕见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分别以一次为限; (2)如您在投保时未选择任何一项可选责任,按约定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和罕见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和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剩余未交保费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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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保障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如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如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或全残,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3)“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
疾病关爱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第30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无论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对应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后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1)如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首次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后首次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2)如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首次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后首次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3)如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后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4)本合同首次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首次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和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的给付次数分别以一次为限。 |
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 | 不投保 | 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责任包括“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以外其他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以外其他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4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三)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第三次重大疾病以外其他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6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项责任,在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在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后,将继续承担“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本合同其他保险责任均终止。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在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
“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 | 不投保 | 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满足以下(1)、(2)、(3)、(4)项条件中任一项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1)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针对该疾病保险公司已经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 (2)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被保险人再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再次确诊。 (3)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四次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已经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 (4)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后,自该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被保险人再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再次确诊。 其中,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2)前一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复发、转移; (3)前一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仍持续存在。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项责任,在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
重症手足口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症手足口病,并因此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诊疗的,按500元/日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1)在每个保单年度内,按每一保单年度内实际住院天数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日数以30日为限,年度累计最高给付1.5万元; (2)在保险期间内,当累计给付的重症手足口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达到15万元,本项责任终止; (3)如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项责任,在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
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 不投保 | 保障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全残的,或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约定豁免投保人自身故/全残之日,或自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主险合同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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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免责说明】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投保说明】
(1)本产品包含《国联互联网神兽1号A款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国联互联网神兽1号B款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国联互联网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本产品中的2款主险仅能选择其中一款,附加险为可选附加;
(2)《国联互联网神兽1号A款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保险期间为保至70周岁和保至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国联互联网神兽1号B款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保险期间为保30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国联互联网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保险期间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时主险合同的剩余保险期间一致。
(1)本产品包含《国联互联网神兽1号A款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国联互联网神兽1号B款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国联互联网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本产品中的2款主险仅能选择其中一款,附加险为可选附加;
(2)《国联互联网神兽1号A款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保险期间为保至70周岁和保至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国联互联网神兽1号B款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保险期间为保30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国联互联网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保险期间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时主险合同的剩余保险期间一致。
【保额说明】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保险期间与投保限额的关系如下:
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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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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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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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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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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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3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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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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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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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岁-17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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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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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70周岁、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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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3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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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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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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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岁-17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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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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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额】根据银保监会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按以下规定给付: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适用人群】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适用人群】
(1)投保人(不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18周岁-80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职业分类须为1-4类;如选择投保“投保人豁免保险费”责任,投保人年龄须为18周岁-65周岁,且缴费期满时投保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2)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28天-17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职业分类须为1-4类。
【未成年人投保】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仅限父母为其投保。
【生效时间】本合同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未成年人投保】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仅限父母为其投保。
【生效时间】本合同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等待期说明】
(1)《国联互联网神兽1号A款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国联互联网神兽1号B款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为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罕见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导致身故、全残的,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保险责任和此种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的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罕见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2)《国联互联网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为等待期。
若投保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导致身故、全残的,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犹豫期说明】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保险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医院说明】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罕见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导致身故、全残的,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保险责任和此种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的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罕见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2)《国联互联网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为等待期。
若投保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导致身故、全残的,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犹豫期说明】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保险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医院说明】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增值服务】成功投保本产品后,可享受增值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详见《“悦享·国联”客户服务生态圈》。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开设分支机构地区销售并承保(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条款告知书
- 保险条款
- 1、国联互联网神兽1号A款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国联人寿〔2022〕疾病保险003号
- 2、国联互联网神兽1号B款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国联人寿〔2022〕疾病保险004号
- 3、国联互联网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国联人寿〔2022〕疾病保险012号
- 费率表
- 责任免除条款
- 保险公司告知书
- 客户告知书
常见问题
重症手足口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能购买多份吗?
您好!不可以的,“重症手足口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位被保险人限投一份。
这款产品是否支持外籍人士购买?
您好!抱歉,本产品不可承保外籍人士及港澳台地区人士。
投保本产品可使用哪些证件?
您好!投保本产品时,投保人仅可使用身份证投保,被保险人可选择身份证、户口本(出生满28天-17周岁)、出生证(出生满28天-3周岁)投保。
如果已经赔付了轻症疾病保险金,同一病因的轻症后来演变为重疾,对于重疾责任是否赔偿?是否需要扣除已赔付的轻症?
您好!如已赔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一病因的轻症后来演变为重疾,对于重疾责任正常赔付,不需要扣除已赔付的轻症。
售后服务
三步理赔
理赔流程
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8-888-000)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8-888-000)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本产品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受益人的变更。
保全流程
STEP1:关注“国联人寿”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本产品支持退保。
退保流程
STEP1:关注“国联人寿”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保险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犹豫期内全额退款),退还剩余金额,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投保人可在出单后,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8-888-000)申请办理。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