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擎天柱7号(珍藏版)定期寿险(已下架)
- 0等待期
- 猝死额外赔
- 核保宽松
备案名称
阳光人寿阳光橙定期寿险
承保年龄
18周岁-60周岁
保险期间
10年、20年、30年,至60周岁、至65周岁、至70周岁、至80周岁
犹豫期
15天
特色服务
- 智能核保
- 电子保单
- 专属顾问
销量
2579
产品介绍
保障内容
必选保障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身故或全残,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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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关爱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5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年满6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猝死,在按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中的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猝死关爱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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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保障 | ||
航空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遭受航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在按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航空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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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自进入车厢/踏上轮船时起至离开车厢/轮船时止)遭受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在按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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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驾驶或乘坐个人非营运汽车、公务车或向汽车租赁经营者租用的租赁乘用车期间,自进入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以及在行驶过程中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临时离开车厢期间,遭受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在按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50%给付法定节假日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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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免责说明】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免责说明】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适用人群】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残疾人士)年龄须为18周岁-60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职业分类须为1-6类,如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投被保人关系说明】投保人可以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投保本产品。
【保额说明】
(1)“累计最高保额”与“投保年龄”、“常住地所在城市”的关系说明
常住地所在城市 | 累计最高保额 | ||
18周岁-40周岁 | 41周岁-50周岁 | 51周岁-60周岁 | |
一类城市 | 350万元 | 150万元 | 80万元 |
二类城市 | 200万元 | 150万元 | 80万元 |
三类城市 | 150万元 | 100万元 | 50万元 |
四类城市 | 100万元 | 80万元 | 不可投保 |
城市类别:
一类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苏州;
二类城市:成都、武汉、宁波、天津、福州、厦门、东莞、佛山、无锡、长沙、重庆、合肥、大连、青岛、西安;
三类城市:常州、哈尔滨、海口、济南、金华、昆明、南昌、南宁、南通、泉州、绍兴、沈阳、石家庄、台州、太原、温州、徐州、烟台、扬州、长春、郑州、珠海、包头、东营、呼和浩特、兰州、洛阳、泰州、唐山、潍坊、乌鲁木齐、镇江、淄博、盐城、中山、惠州;
四类城市:非一、二、三类的其他城市(仅限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二类城市:成都、武汉、宁波、天津、福州、厦门、东莞、佛山、无锡、长沙、重庆、合肥、大连、青岛、西安;
三类城市:常州、哈尔滨、海口、济南、金华、昆明、南昌、南宁、南通、泉州、绍兴、沈阳、石家庄、台州、太原、温州、徐州、烟台、扬州、长春、郑州、珠海、包头、东营、呼和浩特、兰州、洛阳、泰州、唐山、潍坊、乌鲁木齐、镇江、淄博、盐城、中山、惠州;
四类城市:非一、二、三类的其他城市(仅限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2)“累计最高保额”与“固定年收入”的关系说明
累计最高保额 | 固定年收入 |
≥100万元 | ≥5万元 |
<100万元 | 无限制 |
(3)“累计最高保额”与“职业等级”的关系说明
职业等级 | 累计最高保额 |
1-4类职业 | 350万元 |
5类职业 | 50万元 |
6类职业 | 30万元 |
(4)可选责任保险金给付限额:本合同的“航空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法定节假日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投保年龄与保险期间、缴费期间的关系说明】
保险期间/ 缴费期间 |
10年 | 20年 | 30年 | 至60周岁 | 至65周岁 | 至70周岁 | 至80周岁 |
一次交清 | 18周岁-60周岁 | 18周岁-60周岁 | 18周岁-60周岁 | 18周岁-50周岁 | 18周岁-55周岁 | 18周岁-60周岁 | 18周岁-60周岁 |
5年交 | 18周岁-60周岁 | 18周岁-60周岁 | 18周岁-60周岁 | 18周岁-50周岁 | 18周岁-55周岁 | 18周岁-60周岁 | 18周岁-60周岁 |
10年交 | 18周岁-60周岁 | 18周岁-60周岁 | 18周岁-60周岁 | 18周岁-50周岁 | 18周岁-55周岁 | 18周岁-60周岁 | 18周岁-60周岁 |
20年交 | —— | 18周岁-60周岁 | 18周岁-60周岁 | 18周岁-40周岁 | 18周岁-45周岁 | 18周岁-50周岁 | 18周岁-60周岁 |
30年交 | —— | —— | 18周岁-50周岁 | —— | 18周岁-35周岁 | 18周岁-40周岁 | 18周岁-50周岁 |
至60周岁 | —— | —— | —— | 18周岁-50周岁 | 18周岁-50周岁 | 18周岁-50周岁 | 18周岁-50周岁 |
至65周岁 | —— | —— | —— | —— | 18周岁-55周岁 | —— | —— |
至70周岁 | —— | —— | —— | —— | —— | 18周岁-60周岁 | 18周岁-60周岁 |
至80周岁 | —— | —— | —— | —— | —— | —— | 18周岁-60周岁 |
【猝死说明】本合同猝死关爱保险金责任中的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自身内在病理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外力性突然死亡,或者未出现症状即刻死亡,没有任何与死亡直接相关的身体内外部损伤证据。
【权益说明】
(1)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前,您可以在被保险人结婚、子女出生或贷款购房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30日内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您申请此项权益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被保险人未满51周岁;
b.距离本合同满期不少于5年;
c.按保险公司当时的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但无需被保险人体检。
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基本保险金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但需依据申请时保险公司的政策补交相应的保险费差额。
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以3次为限,每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为限,累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增加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高于当时规定的最高基本保险金额。
(2)保障延长选择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前,您可以在申请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为被保险人投保保险公司当时指定的定期寿险或终身寿险,实现保障延长权益。您在申请本项权益时,无需就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事项进行告知,也无需被保险人体检,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被保险人未满51周岁;
b.本合同已经过第5个保单周年日;
c.新投保的定期寿险的满期日期不早于本合同的满期日期;
d.新投保的定期寿险或终身寿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不超过本合同解除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具体详见《阳光人寿阳光橙定期寿险条款》“2.4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及“2.5保障延长选择权”相关说明。
(1)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前,您可以在被保险人结婚、子女出生或贷款购房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30日内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您申请此项权益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被保险人未满51周岁;
b.距离本合同满期不少于5年;
c.按保险公司当时的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但无需被保险人体检。
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基本保险金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但需依据申请时保险公司的政策补交相应的保险费差额。
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以3次为限,每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为限,累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增加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高于当时规定的最高基本保险金额。
(2)保障延长选择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前,您可以在申请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为被保险人投保保险公司当时指定的定期寿险或终身寿险,实现保障延长权益。您在申请本项权益时,无需就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事项进行告知,也无需被保险人体检,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被保险人未满51周岁;
b.本合同已经过第5个保单周年日;
c.新投保的定期寿险的满期日期不早于本合同的满期日期;
d.新投保的定期寿险或终身寿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不超过本合同解除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具体详见《阳光人寿阳光橙定期寿险条款》“2.4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及“2.5保障延长选择权”相关说明。
【生效时间】投保成功后的次日零时。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含深圳)、广西、重庆、贵州与云南地区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条款告知书
常见问题
这款产品的最高可投保保额是多少?
您好!不同年龄段、所在不同区域、不同职业等级、不同收入的人群购买都有不同的保额限制。具体以投保时页面保额限制为准。
这款产品猝死是怎么定义的?怎么赔?
您好!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自身内在病理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外力性突然死亡,或者未出现症状即刻死亡,没有任何与死亡直接相关的身体内外部损伤证据。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猝死,在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的50%给付猝死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详见《阳光人寿阳光橙定期寿险条款》。
可以指定受益人吗?
您好!您在投保时可以指定父母、配偶、子女作为受益人,最多可以指定3名受益人。保单生效后,如您需要更改受益人,可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热线95510申请。
这款产品身故有等待期吗?
您好!本产品无等待期,因意外或意外以外的原因身故的,保单生效后即可理赔。
售后服务
三步理赔
理赔流程
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510)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受益人的变更。
保全流程
STEP1:关注并登录“融客保”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保单生效后,本产品支持退保。
犹豫期内退保流程
STEP1:关注并登录“保单助手”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
STEP2:点击菜单【查询保单】-【我的保单】-【查看保单】-【申请售后】,选择【犹豫期退保】。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上传资料提交。
STEP4:保险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犹豫期内全额退款),退还剩余金额,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
犹豫期后退保流程
STEP1: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510)申请退保。
STEP2:根据客服指引进行操作,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上传资料提交。
STEP3:保险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退还剩余金额,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投保人可在出单成功后,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510)申请办理。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