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华贵大麦旗舰版定期寿险(互联网专属)
华贵大麦旗舰版定期寿险(互联网专属)
  • 保额高达400万
  • 可附加失能险
  • 特定交通意外额外赔
华贵保险
备案名称
华贵大麦旗舰版定期寿险(互联网专属)
承保年龄
18周岁-60周岁
保险期间
10年、20年、30年;至60周岁、至65周岁、至70周岁
犹豫期
20天
最长等待期
90天
特色服务
  • 电子保单
  • 专属顾问
销量
4141
产品介绍

保障内容
必选保障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按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可选保障
附加失能保险(保障期限)不投保

失能关爱金

(1)功能损伤失能关爱金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就诊并被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被保险人首次确诊达到本合同附表所定义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达到本合同附表所定义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功能损伤失能关爱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仍按照约定承担给付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与需满足的相应要求可于本合同附表中查询。同时或先后达到多种功能损伤失能状态时,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功能损伤失能关爱金。
(2)意外伤残失能关爱金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1-3级等级的伤残,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意外伤残失能关爱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仍按照约定承担给付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和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功能损伤失能关爱金与意外伤残失能关爱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非因意外伤害就诊并被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本合同附表所定义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给付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每月的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金额等于被保险人首次符合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同时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的责任。但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
(1)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不再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要求,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再次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要求;
(2)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次数达到约定的最高给付期限;
(3)被保险人身故。
本合同约定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与需满足的相应要求可于本合同附表中查询。同时或先后确诊达到多种功能损伤失能状态时,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

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1-3级等级的伤残,则被保险人符合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每月的失能保险金给付日给付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每月的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金额等于被保险人首次符合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但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再给付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
(1)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次数达到约定的最高给付期限;
(2)被保险人身故。

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椎骨(颈椎、胸椎、腰椎,但不包括骶骨和尾骨)椎体的骨折,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1-3级等级的伤残,则被保险人符合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每月的失能保险金给付日给付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同时,额外给付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每月的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金额等于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但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给付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1)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达到最高给付期限;
(2)被保险人身故。

上述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与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如同时满足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与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按照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给付。功能损伤失能关爱金与意外伤残失能关爱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附加失能保险(保额)不投保

失能关爱金

(1)功能损伤失能关爱金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就诊并被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被保险人首次确诊达到本合同附表所定义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达到本合同附表所定义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功能损伤失能关爱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仍按照约定承担给付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与需满足的相应要求可于本合同附表中查询。同时或先后达到多种功能损伤失能状态时,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功能损伤失能关爱金。
(2)意外伤残失能关爱金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1-3级等级的伤残,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意外伤残失能关爱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仍按照约定承担给付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和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功能损伤失能关爱金与意外伤残失能关爱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非因意外伤害就诊并被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本合同附表所定义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给付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每月的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金额等于被保险人首次符合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同时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的责任。但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
(1)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不再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要求,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再次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要求;
(2)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次数达到约定的最高给付期限;
(3)被保险人身故。
本合同约定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与需满足的相应要求可于本合同附表中查询。同时或先后确诊达到多种功能损伤失能状态时,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

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1-3级等级的伤残,则被保险人符合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每月的失能保险金给付日给付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每月的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金额等于被保险人首次符合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但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再给付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
(1)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次数达到约定的最高给付期限;
(2)被保险人身故。

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椎骨(颈椎、胸椎、腰椎,但不包括骶骨和尾骨)椎体的骨折,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1-3级等级的伤残,则被保险人符合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每月的失能保险金给付日给付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同时,额外给付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每月的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金额等于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但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给付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1)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达到最高给付期限;
(2)被保险人身故。

上述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与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如同时满足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与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按照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给付。功能损伤失能关爱金与意外伤残失能关爱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航空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民航班机期间(自被保险人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同时,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约定,约定的比例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检票踏上轮船或进入网约车车厢时起,至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或走出网约车车厢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同时,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约定,约定的比例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须知
【免责说明】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主险保额说明】
(1)累计最高保额与“投保年龄”、“有无社保”及“常住地所在城市”的关系说明
常住地所在城市
累计最高保额
18周岁-45周岁
46周岁-50周岁
51周岁-60周岁
有无社保
有社保
无社保
有社保
无社保
有社保
无社保
超一类城市
400万元
200万元
240万元
150万元
100万元
80万元
一类城市
400万元
200万元
240万元
150万元
100万元
80万元
二类城市
240万元
150万元
180万元
100万元
80万元
50万元
三类城市
180万元
100万元
150万元
50万元
50万元
30万元
超一类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成都、重庆
一类城市:宁波、苏州、武汉、厦门、佛山
二类城市:各省省会(不含拉萨)、直辖市及下列城市
1)内蒙古包头、吉林省吉林市、黑龙江大庆、河南洛阳、湖北宜昌、广西柳州、四川绵阳、贵州遵义、安徽芜湖
2)河北:唐山、保定、沧州、廊坊
3)福建:泉州、漳州
4)浙江:温州、嘉兴、绍兴、金华、台州
5)广东:珠海、佛山、江门、湛江、茂名、惠州、东莞、中山
6)山东: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
7)江苏:无锡、徐州、常州、南通、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
8)湖南:常德、株洲
9)辽宁:大连、鞍山
三类城市:除超一类、一类、二类城市以外的其他城市(不含港澳台)。
(2)累计最高保额与“投保年龄”及“固定年收入”的关系说明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
累计最高保额与固定年收入的关系
18周岁-35周岁
≤20倍
36周岁-45周岁
≤15倍
46周岁-60周岁
≤10倍
(3)累计最高保额与“特殊职业人群”的关系说明
特殊职业内容
累计最高保额上限(含)
一般学生
100万元
警察(负有巡逻任务者)
50万元
监狱看守所管理人员
50万元
交通警察
50万元
刑警
50万元
警务特勤
50万元
港口机场警卫及安全人员
50万元
警校学生
100万元
家庭主妇
100万元
(4)累计最高保额与“BMI值”的关系说明
BMI值范围
累计最高保额
16≤BMI≤30
400万元
16≤BMI<33
200万元
BMI值计算方式为:BMI=体重(公斤)/(身高(米)*身高(米))
【可选责任与基本保额搭配比例说明】
可选责任 基本保额搭配比例
航空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有社保最高基本保额的4倍且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无社保累计最高800万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有社保最高基本保额的2倍且累计最高不超过700万,无社保累计最高400万
【投保年龄与保险期间、缴费期间的关系说明】
保险期间
10年
20年
30年
至60周岁
至65周岁
至70周岁
缴费期间
一次交清
18周岁-60周岁
18周岁-50周岁
18周岁-40周岁
18周岁-50周岁
18周岁-55周岁
18周岁-60周岁
5年交
18周岁-60周岁
18周岁-50周岁
18周岁-40周岁
18周岁-50周岁
18周岁-55周岁
18周岁-60周岁
10年交
18周岁-60周岁
18周岁-50周岁
18周岁-40周岁
18周岁-50周岁
18周岁-55周岁
18周岁-60周岁
20年交
——
18周岁-50周岁
18周岁-40周岁
18周岁-40周岁
18周岁-45周岁
18周岁-50周岁
30年交
——
——
18周岁-40周岁
18周岁-30周岁
18周岁-35周岁
18周岁-40周岁
至60周岁
——
——
——
18周岁-50周岁
18周岁-55周岁
18周岁-55周岁
至65周岁
——
——
——
——
18周岁-55周岁
18周岁-60周岁
至70周岁
——
——
——
——
——
18周岁-60周岁

【失能保险金责任(可选)基本保额说明】 

年龄 最高给付期限 投保基本保险限额
18周岁-45周岁 60个月 主险保额<200万元
可选: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
主险保额≥200万元
可选: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
120个月 主险保额<200万元
可选:0.5万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
主险保额≥200万元
可选:0.5万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2.5万元
46周岁-50周岁 60个月 主险保额<100万元
可选:0.5万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
主险保额≥100万元
可选:0.5万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2.5万元
120个月 主险保额<100万元
可选:0.5万元,1万元
主险保额≥100万元
可选:0.5万元,1万元
51周岁-60周岁 60个月 主险保额<50万元
可选:0.5万元,1万元
主险保额≥50万元
可选:0.5万元,1万元,1.5万元
120个月 主险保额<50万元
可选:0.3万元,0.5万元
主险保额≥50万元
可选:0.3万元,0.5万元,0.7万元
【投保说明】
(1)投保人年龄(以投保时间核算)须≥18周岁,且投保人年龄+缴费期间≤80(含);
(2)投被保险人关系可选择本人、父母、配偶、子女:
①当投被保险人为父母或者子女关系,年龄差距不得小于18周岁;
②当投被保险人为配偶关系,性别必须是一男一女,男性年龄大于22周岁(含),女性年龄大于20周岁(含);
②当投被保险人为非本人关系,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如果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3)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可选择法定受益人、父母、配偶、子女:
①当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父母或者子女关系,年龄差距不得小于18周岁;只能有两个父母关系的受益人,且为一男一女;
②当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配偶关系,性别必须是一男一女,男性年龄大于22周岁(含),女性年龄大于20周岁(含),且只有一个为配偶关系的受益人;
③身故受益人包括法定和指定,当指定受益人时最多可以添加3个受益人,默认都为第1顺位。
(4)投被保险人为非本人关系时,手机号不能相同,手机号码必须以“1”开头的11位数字,且第二位数字不能为1和0;
(5)投保时,“通讯地址”一栏请填写具体地址(详细地址不能少于5个汉字,并包含路、弄、村、组、栋、单元、室、号其中一个,且必须有一位数字)
(6)单笔订单总保费(首期保费×缴费年限)≥20万元时,须上传投被保险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进行ocr校验。如果投被保险人关系为本人时,需上传投保人身份证正反面2张照片;投被保险人关系为非本人时,需上传投被保险人身份证正反面各2张共计4张照片。
【适用人群】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残疾人士)年龄须为18周岁-60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职业分类须为1-6类,如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生效时间】投保成功后的次日零时。
【犹豫期】本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为您提供2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电子保险合同或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20日的期间。
【等待期说明】自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全残无等待期;等待期内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返还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全国(港、澳、台地区除外)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主体为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常见问题
我可以给我的姐姐买这款产品吗?

您好!本产品支持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关系投保,暂不支持给其他关系人投保。

请问我是一名大学生,可以买这款产品吗?

您好!这款产品支持职业等级1-6类职业投保,大学生最高可以选择90万的保额。

请问这款产品必须要附加失能保险这个保障责任吗?

您好!华贵附加麦芽糖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互联网专属)是可选责任,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附加。

外籍人士能买么?

您好!抱歉,这款产品仅限有大陆身份证的人士购买。

售后服务
 
 
三步理赔
 
 理赔流程 
 
 
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684-1888)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按照保险公司的指导准备材料,并按要求提交。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即可收取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受益人的变更。
 
 保全流程
 
STEP1: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684-1888),提供相应的保单号,说明变更原因和需要修改的信息。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保单生效后,本产品支持退保。
 
 退保流程
 
STEP1: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684-1888),提供相应的保单号,说明退保原因。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保险公司退还现金价值(犹豫期内全额退保),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684-1888)申请。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