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多次赔付版) —保险条款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条款目录
  •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特定疾病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众安保险

    • 总则
    • 保险责任
    • 责任免除
    • 保险金额
    • 保险期间
    • 释义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特定疾病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众安保险

备案编号:注册号:C00017932622021120607923

  •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于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的规定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第二部分 保障内容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一)事故或在等待期(释义二)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院(释义三)的专科医(释义四)初次确诊(释义五)罹患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释义六),则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均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均终止。
  •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七)、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八)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释义九)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十);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释义十一),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十二)。
  •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 第五条 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本附加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且应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保持一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提出重新投保申请并交纳保险费,或保险人审核不同意重新投保,则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附加合同对应保险产品统一停售,保险人将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 第三部分 释义
    一、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二、等待期
    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医院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或保险人扩展承保的医疗机构,除另有约定外,仅限于上述医院的普通部,不包括如下机构或医疗服务:
    (一)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A级病房;
    (二)诊所、康复中心、家庭病床、护理机构;
    (三)休养、戒酒、戒毒中心;
    (四)保险人不予理赔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能够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的能力或资质。
    保险人扩展承保的医疗机构清单及不予理赔的医疗机构清单将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保留对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具体以保险人在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官微)公布或通知为准。
    四、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二)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三)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四)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五、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其中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为手术病理取材或病理活检取材日期,未经手术治疗但后续行放射性疗法或化学药物性疗法的,以首次放疗或化疗日期为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期。
    六、特定疾病
    (一)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针对合同生效时18周岁及以上男性被保险人的特定疾病如下:
    1.前列腺恶性肿瘤、睾丸恶性肿瘤、膀胱恶性肿瘤、肾恶性肿瘤、胰腺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释义十三)(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释义十四)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释义十四)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释义十五)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2.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释义十六)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3.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4.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释义十七)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释义十八);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释义十九)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5.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6.植物人状态
    指由于严重颅脑外伤造成大脑和/或脑干严重损害导致完全永久性的对自身和环境的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诊断必须明确并且具有严重颅脑外伤和脑损害的证据。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30天以上方可申请理赔。
    (二)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针对合同生效时18周岁及以上女性被保险人的特定疾病如下:
    1.乳腺恶性肿瘤、膀胱恶性肿瘤、卵巢恶性肿瘤、肾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
    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1)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2)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尿毒症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WHO诊断标准定义III型或III型以上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并且临床出现肾功能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3.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25%;如≥正常的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a.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b.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
    c.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5.神经白塞病
    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等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释义二十)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
    (3)肝脏活检确诊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7.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一种系统性胶原血管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维化。诊断必须明确并由活检和血清学证据支持并且疾病已经影响到心脏、肺或肾脏等内脏器官并且达到下列所有标准:
    (1)肺纤维化,已经出现肺动脉高压、肺心病;
    (2)心脏损害,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
    (3)肾脏损害,已经出现肾功能衰竭。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硬皮病;
    2)嗜酸细胞筋膜炎;
    3)CREST综合征。
    (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针对合同生效时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特定疾病如下:
    1.白血病、脑恶性肿瘤、骨癌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
    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2.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3.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5.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6.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
    7.川崎病冠状动脉瘤手术
    川崎病为一种病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严重川崎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临床明确诊断;
    (2)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大或巨大冠状动脉瘤;
    (3)已经接受了手术治疗。
    8.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
    七、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八、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驾驶证驾驶;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五)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九、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三)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十一、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形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十二、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十三、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十四、ICD-10与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WHO发布的针对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ICD-10与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
    十五、TNM分期
    TNM分期采用AJCC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TNM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
    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区域淋巴
    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
    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
    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岁

     

    T

    N

    M

    Ⅰ期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岁

    Ⅰ期

     

    1

    0/x

    0

    2

    0/x

    0

    Ⅱ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Ⅲ期

    4a

    任何

    0

    ⅣA期

    4b

    任何

    0

    ⅣB期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Ⅰ期

    1

    0

    0

    Ⅱ期

    2~3

    0

    0

    Ⅲ期

    1~3

    1a

    0

     

    ⅣA期

    4a

    任何

    0

    1~3

    1b

    0

    ⅣB期

    4b

    任何

    0

    ⅣC期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ⅣA期

    1~3a

    0/x

    0

    ⅣB期

    1~3a

    1

    0

    3b~4

    任何

    0

    ⅣC期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十六、肢体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十七、肌力
    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0-5级,具体为: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十八、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十九、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指:
    (一)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二)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三)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四)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五)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六)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
    二十、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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