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e生保互联网长期医疗(费率可调)保险产品组合 —保险条款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条款目录
  • 平安互联网亚洲特定治疗医疗保险条款-平安健康

    • 总则
    • 保险责任
    • 责任免除
    • 保险费
    • 保险金申领
    • 合同变更与解除
    • 其他
    • 释义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互联网亚洲特定治疗医疗保险条款-平安健康

备案编号:平安健康【2021】医疗保险094号

  •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互联网亚洲特定治疗医疗保险”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主险合同后15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6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2、3.1、3.2、7.2、脚注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脚注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1.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如下: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保险对象

    1.4 投保年龄

    1.5 保障区域

    1.6 犹豫期

    1.7 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计划

    2.2 保险责任

    2.3 特定治疗

    3.责任免除

    3.1 责任免除

    3.2 其他免责条款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5.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金的给付

    5.5 诉讼时效

    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年龄错误

    7.3合同内容变更

    7.4联系方式变更

    7.5效力终止

     

    附表:平安互联网亚洲特定治疗医疗保险计划表

     

    平安互联网亚洲特定治疗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服务手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互联网亚洲特定治疗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审核您的投保申请和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后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合同时开始生效,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以保险合同记载的保险期间为准。
    1.3 保险对象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对象(即被保险人)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前365天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除外)境内累计居住至少240天。若被保险人投保时不满1周岁,则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除外)境内累计居住时间不少于自出生之日起至投保之日止累计日数的三分之二;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之日符合1.4条投保年龄要求;
    3.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通过我们的核保审核。
    1.4 投保年龄
    指保险期间开始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计算。
    本主险合同接受的首次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70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前(含99周岁),保险期间届满,可以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过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1.5 保障区域
    本主险合同的保障区域为除中国(包括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亚洲国家或地区。除本主险合同另行约定的特定医院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障区域外就医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1.6 犹豫期
    自您收到本主险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齐上述资料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2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已经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当向我们退还已经支付的保险金,您对被保险人退还保险金应承担连带责任。
    1.7 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主险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只要您书面向我们提出了需要前往海外进行本主险合同定义的特定治疗(详见 2.3)申请,并填写了《出国就医申请表》,无论是否实际前往海外进行了特定治疗,也无论是否得到保险金赔付,在保险期间届满后,我们均不再接受您的重新投保申请。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计划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计划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不同保险责任项目的各单项赔付限额与赔付总限额等条款未尽内容详见保险计划表。
    2.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2.1 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至等待期结束前需要接受本主险合同定义的特定治疗(详见 2.3)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将终止,我们会向您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所有保险费。
    以下两种情形,无等待期:
    (1)因意外伤害3发生的保险事故。
    (2)根据本条款 1.7 条的约定获得新的保险合同并经我们审核免除被保险人的等待期的。
    2.2.2特定治疗医疗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自其出生以来经医院4确诊初次罹患某种疾病,并且因该初次罹患的疾病需要接受本主险合同定义的的特定治疗,在经我们评估确认前提下,我们对于被保险人在治疗期内经我们的安排在除中国(包括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亚洲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特定亚洲地区”)的医院接受治疗所实际产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且医学必需5的如下医疗费用,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总限额和各单项限额内按70%的赔付比例赔付特定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1.床位费、陪床费和膳食费
    (1)床位费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在病房、重症监护室和观察室治疗期间使用床位的费用。
    (2)陪床费指医院为一名陪同人员6提供床位产生的费用。
    (3)膳食费指根据医生7的医嘱且由作为医院内部专门部门的、为住院病人根据医嘱配餐的机构配送的并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膳食所造成的费用。
    本项费用赔付比例为70%。
    2.药品费
    指被保险人产生的以下费用:
    (1)被保险人在特定亚洲地区接受治疗过程中,在海外期间使用的根据主诊医生处方开具的药品的费用;
    (2)被保险人住院接受手术治疗的,在手术治疗结束并出院后且返回中国之前,在特定亚洲地区购买的、由治疗方案授权书8约定的在治疗期内由主诊医生开具的、手术后治疗所需的处方药品产生的药品费用,且该处方药品的剂量在治疗期以30天为限。
    本项费用赔付比例为70%。
    3.材料费
    指在手术过程中由医生植入患者体内、术后无法自由取摘、只能由医生进行开创手术才能取出的生物相容性材料的费用。
    本项费用赔付比例为70%。
    4.医生诊疗费
    指由医生所实施的病情咨询以及检查、各种器械或者仪器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拟订等各项医疗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本项费用赔付比例为70%。
    5.护理费及门诊服务费
    (1)护理费是指住院期间由护士9对被保险人提供临床护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各级护理、重症监护和专项护理费用。
    (2)门诊服务费指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门诊部产生的费用。
    本项费用赔付比例为70%。
    6.检查检验费
    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实验室检查、病理检查、放射线检查、CT、核磁共振检查(MRI)、B 超、血管造影、脊髓造影、同位素、心电图、脑电图、心功能、肺功能、骨密度、基因学检查和其他类似检查。
    本项费用赔付比例为70%。
    7.治疗及手术费用
    指由以下治疗、手术和用药产生的费用:
    (1)由执业麻醉师进行的麻醉;
    (2)使用手术室以及进行手术;
    (3)由医生或者在医生监督下进行的放射治疗、放射性同位素疗法、化学治疗等医学治疗;
    (4)输血、注射血浆或者血清;
    (5)输氧、输液或者注射针剂。
    本项费用赔付比例为70%。
    8.转运费
    指被保险人在特定亚洲地区的治疗期间内遵循医嘱,且预先通过我们的批准,使用救护车或者救护飞机进行治疗发生的国境内转院或者运送时产生的费用。
    本项费用赔付比例为70%。
    9.器官移植相关费用
    指被保险人接受活体捐献者器官移植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费用:
    (1)为活体捐献者提供的医疗机构服务,包括住院、膳食、一般护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提供的定期服务、化验和其他医疗仪器、设施服务产生的费用(不包括器官和组织摘除、移植过程中使用的非必需的个人用品产生的费用);
    (2)器官或者组织移植的手术和医疗服务产生的费用。
    本项费用赔付比例为70%。
    10.骨髓培养费用
    指自治疗方案授权书出具之日起产生的,与被保险人的骨髓移植有关的骨髓培养费用。
    本项费用赔付比例为70%。
    11.再造手术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接受本主险合同安排的海外手术切除治疗后,该部位缺失器官的再造手术10费用。
    本项费用赔付比例为70%。
    12.治疗直接并发症的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特定亚洲地区,接受我们的安排,因符合本主险合同定义的特定治疗所引起的直接并发症的费用。直接并发症是指在一种疾病的治疗过程中由于治疗方法、药物或原发疾病病情变化,而导致另一种或多种疾病或症状的发生,后者即为前者的直接并发症。
    这些治疗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需要立即在医院或诊所进行医疗处置;
    (2)保证被保险人结束海外治疗之后的身体状况可以适合归国行程。
    其它因接受本主险合同安排的海外治疗所引起的并发症的相关费用不在保障范围。
    本项费用赔付比例为70%。
    13.翻译费
    指在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时与治疗相关的医学翻译费用。
    本项费用赔付比例为70%。
    14.远程咨询费
    指被保险人在特定亚洲地区接受治疗过程中,在中国以书面形式咨询其治疗国的主治医生,治疗国的主治医生以书面形式回答时产生的费用。远程咨询在治疗期内以2次为限。
    本项费用赔付比例为70%。
    我们累计赔付的医疗费用的保险金数额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赔付总限额为限,未在本条列明的任何费用均不属于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涉及外汇支付的,汇率按上述费用发生时的汇率计算。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范畴:
    (1)购买或租用任何类型的假体11、矫形器具、紧身胸衣、绷带、拐杖、人造部件或器官、假发(即使化疗过程中有必要使用)、矫形鞋、疝带等其他类似器具用品产生的费用,但进行我们安排的心脏瓣膜替换或修复手术所需的心脏瓣膜和我们安排的乳房摘除手术后使用的乳房假体的费用除外;
    (2)无医生处方的药物产生的费用;
    (3)实验性治疗12,安全性和可靠性未经相关科学证明的诊断、治疗和(或)科手术13所产生的费用;
    (4)任何与认知障碍、精神治疗、心理治疗相关的费用。
    治疗期
    本主险合同所称治疗期,是指在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书面向我们提出需要前往海外进行本主险合同定义的“2.3 特定治疗”中所描述的治疗并签署了《出国就医申请表》,则自签署《出国就医申请表》之日起365天为治疗期,在这段期间内,我们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2.3 特定治疗
    本主险合同保障的特定治疗如下:
    1.恶性肿瘤—重度的治疗
    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指对如下疾病进行的治疗: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14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 Arbo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本项治疗中的“恶性肿瘤-重度”定义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联合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3.1.1.1 恶性肿瘤—重度”的定义一致。
    2.因严重冠心病需要进行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指在心脏科医生建议下借助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纠正一支乃至数支冠状动脉狭窄或者通过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即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来治疗冠状动脉阻塞。
    使用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以外的方式治疗冠状动脉疾病,例如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项治疗的相关定义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联合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3.1.1.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的定义不一致。
    3.因心脏疾病需要进行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
    指在心脏科医生建议下置换或修复一片或多片心脏瓣膜的手术,包括开胸手术、微创手术和心导管治疗等。
    本项治疗的相关定义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联合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3.1.1.16 心脏瓣膜手术”的定义不一致。
    4.神经外科手术
    指以下外科手术(包括微创和介入治疗):
    (1)任何改变脑部或者其它颅内结构的外科手术;
    (2)脊髓良性肿瘤治疗。
    本项治疗的相关定义不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联合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
    5.活体器官移植
    指通过外科手术使被保险人接受来自异体配型合适的活体器官捐赠者的肾脏、肝叶、肺叶或部分胰腺器官的移植手术
    下列器官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1)因酒精性肝病(如酒精性肝炎、酒精性肝硬化等)导致的活体器官移植;
    (2)自体器官移植;
    (3)被保险人作为活体捐献者,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活体器官移植;
    (4)任何涉及干细胞治疗的活体器官移植;
    (5)通过购买获得活体器官或者活体器官移植资格的活体器官移植。
    本项治疗的相关定义不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联合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
    6.骨髓移植
    指骨髓移植(BMT)或者骨髓细胞的外周血干细胞移植(PBSCT),且被保险人从以下任一途径获取骨髓细胞:
    (1)被保险人本人(自体骨髓移植);
    (2)配型合适的活体捐献者(异体骨髓移植)。
    使用脐带血的造血干细胞移植(HCT)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项治疗的相关定义不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联合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
  • 3责任免除
    3.1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就医治疗的,我们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15、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6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8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交通工具19
    5)核爆炸、核辐射与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恐怖袭击、暴乱或武装叛乱;
    6)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7)遗传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20
    8)既往症21及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疾病;
    (10)被保险人感染苍白(梅毒)螺旋体、淋病奈瑟菌、HPV人乳头瘤病毒(即尖锐湿疣的主要致病病毒);
    (11)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12)疗养、康复治疗、矫形、长期并发症的治疗、减缓慢性症状的治疗。
    3.2 其他免责条款
    除“3.1 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2.2 保险责任”、“5.2 保险事故通知”、“7.2 年龄错误”、脚注和附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的年龄和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确定。您可以选择一次性全额支付保险费,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 5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我们评估及建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疾病,并且因该疾病需要接受“2.3 特定治疗”中所描述的治疗,且被保险人有意接受海外治疗,我们将做理赔资格审核。在被保险人理赔资格审核通过且提交海外就医书面申请后,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提供特定亚洲地区的推荐医疗机构名单。
    提交海外就医书面申请前12个月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应不少于240日,若被保险人提交海外就医书面申请时不满1周岁,则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累计居住时间不少于自出生之日起至提交海外就医书面申请时累计日数的三分之二,否则我们不承担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您和被保险人在未经我们评估和安排的情形下,自行前往海外接受治疗的,我们不承担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海外治疗及治疗方案授权书
    被保险人在推荐的特定亚洲地区的医疗机构名单中选定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后,我们将进行必要的部署和医疗安排以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入院,并提供只对该医疗机构有效的治疗方案授权书。
    非治疗方案授权书中列明的费用不属于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
    治疗方案授权书作出之前发生的费用不属于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
    我们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给出推荐医疗机构名单和治疗方案授权书;由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随时可能变化,推荐医疗机构名单和治疗方案授权书的有效期为3个月。在推荐医疗机构名单给出之后的3个月内,被保险人未选择医疗机构,或在治疗方案授权书给出的3个月内,被保险人未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此时的健康状况重新给出医疗机构名单和治疗方案授权书。
    被保险人及其陪同人及活体器官捐赠者须接受我们和/或其指派的医务工作人员认为必要的调查。被保险人和/或活体器官捐赠者应当提供所有的医学报告、病历以及相关资料,并签署所有的授权文件使我们可以获得全部
    完整的医学材料。
    对于拒绝医疗调查或不提供相关医学材料的或不给予授权而导致我们未能获得全部完整医学资料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申请所需材料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赔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病历或出院小结、检查检验报告及药品明细处方;
    (四)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五)检查检验报告及药品明细和处方;
    (六)能证明被保险人确诊初次罹患疾病并需要接受本合同2.3 条定义特定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个人信息处理同意书;
    (八)被保险人护照和一年内的出入境记录。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的赔付
    特定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将由我们与提供医疗服务的特定亚洲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赔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外的费用和70%赔付比例之外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需要自行向指定医疗机构支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海外治疗期间改变治疗方案导致不再需要进行本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治疗,我们自改变治疗方案之日起不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5.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赔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规定,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6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22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我们的询问和您的告知将记载于本主险合同中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7.2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赔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赔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对本主险合同进行变更,视为您的书面申请,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7.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5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主险合同中列明的其他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形。
    附表:
    平安互联网亚洲特定治疗医疗保险计划表

    赔付总限额

    400万元

    各单项赔付限额

    恶性肿瘤—重度的治疗

    400万元

    因严重冠心病需要进行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200万元
    (五项合计)

    因心脏疾病需要进行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

    神经外科手术

    活体器官移植

    骨髓移植

    赔付比例

    70%

    注:“各单项赔付限额”的累计赔付以赔付总限额为限,币种为人民币。

  • 1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保险事故指发生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
    3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4医院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
    (1)拥有所在国家的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在所在国合法注册的医生和护士常驻执业,并提供全日24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其中,中国大陆地区的医疗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属事业单位编制的公立医院。上述医疗机构均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以康复治疗为主要职能的医疗机构(如康复医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水疗所、酒精或者药物滥用看护机构、养老院等其他类似目的的机构。
    5通常惯例水平指以下两者中较低者:
    (1)提供相应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对此医疗服务通常的收费水平;
    (2)同一地区其他医疗机构对居住在同一地区的(以邮政编码为准)、病情性质和严重程度类似的人员提供同样医疗服务的平均收费水平。若某医疗服务在当地地区不常见或仅当地地区少数医疗机构能够提供,保险人将参考下列因素确定通常惯例水平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的复杂性,治疗所必要的专业程度和专业类型,相应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和种类,其他地区通常的收费水平。地区指根据普遍认可的国际标准为取得类似医疗机构或类似医疗服务平均水平所必要的地域范围,可为一个城市、国家或更广的区域。
    医学必需指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医疗服务及用品:
    (1)旨在治疗被保险人的疾病,而非仅为缓解症状或提高被保险人的生活质量;
    (2)兼顾成本和医疗质量情况下的最佳医疗方式和医疗服务实施类型;
    (3)治疗类型、频率、时长与本公司认可的医学机构、研究机构、医疗保险组织或政府机构所给出的科学的医疗指导一致;
    (4)与疾病的诊断情况一致;
    (5)不以为被保险人或其医生谋利为目的;
    (6)主流医学文献有以下记载之一被论证可对该疾病进行安全有效的诊断或治疗;临床对照研究证明可对危及生命的伤害或疾病进行安全有效的治疗。
    医生要求、命令、批准或推荐不等同于本主险合同认可的医学必需。本主险合同中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且医学必须”指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标准。
    6陪同人员指被保险人认可的,在被保险人在特定亚洲地区接受治疗的过程中陪伴在被保险人或活体器官捐赠者身边的人员。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陪同人员的上限为两人,其中一人必须是被保险人的父母或监护人;若被保险人为成年人,陪同人员的上限为一人。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陪同人员必须为其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认可的人员。
    7医生指在所在国合法注册的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和诊断处方权且正在执业的医师。
    8治疗方案授权书指“3.3 保险金申请”中的“治疗方案授权书”。被保险人在特定亚洲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与保险责任相关的检查、化验、治疗、用药和其他医疗服务之前,由我们出具的包含指定医疗机构名称、我们承担的治疗项目以及治疗开始时间等相关信息的书面文件。
    9护士指在所在国合法注册的具有护士执业资格且正在执业的护理人员。
    10再造手术指重建一个人体的组织结构,以恢复失去的组织结构、形状或功能的手术。
    11假体指能够完全或部分替代某器官,或替代身体无效故障部位行使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人造装置。
    12实验性治疗指未被国际医疗界认可的医学科研组织所普遍接受的对于治疗疾病或者损伤是安全、有效、合适的治疗、医学操作、治疗过程、医疗设备或者药品;以及处于学习、研究、测试或者任何临床试验阶段的治疗、医学操作、治疗过程、医疗设备或者药品。
    13外科手术指医院外科医生为诊疗或治疗,通过切口或其他体内介入方法进行的操作,手术通常在手术室进行。
    14TNM 分期指采用AJCC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TNM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甲状腺癌的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
    15醉酒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100毫克。
    16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7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任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持有驾驶资格才能够驾驶的交通工具或在驾驶此等交通工具时驾驶资格证件处于暂扣、吊销或注销状态;
    (2)驾驶与驾驶资格不符合的交通工具或进行与驾驶资格不符合的交通运输行为,如驾驶与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持应审验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9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交通工具指以下情形之一:
    (1)被保险人所驾驶的交通工具未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行驶证等公共道路、公共水域或空域行驶资格证明;
    (2)被保险人所驾驶的交通工具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被保险人所驾驶的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法律规定的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验。
    2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21既往症指在本主险合同生效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通常有以下情况:
    (1)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发生,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但未予治疗。
    22现金价值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本主险合同包含等待期的情况: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90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90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90)/(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90)],经过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2)本主险合同免除等待期的情况:
    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1天的按 1 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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