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商务部消息,经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商务部等14部门联合确定了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地区名单,包括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新下发的《商务部等14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公布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导制定试点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组织协调,进一步完善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工作方案,围绕完善内外贸一体化体制机制、提高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能力、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确定试点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细化配套政策和工作措施,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确保试点工作实实在在、取得实实在在效果。计划单列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单独拟定试点工作方案并实施。
通知强调,试点地区要聚焦若干重点产业,培育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建设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建立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同时,要解决市场主体在开展内外贸一体化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总结评估,形成可供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地区应积极借鉴试点地区成功经验和模式,促进内外贸高效运行、融合发展,助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