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赤峰调整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2015-11-27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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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获悉,为充分发挥城镇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并全面建立城镇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据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5万元,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提高到10万元,社会医疗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7万元提高到20万元。

在职文革致基残人员、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3%;退休文革致基残人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比其他退休人员提高3%。社会医疗救助保险支付比例均为85%。同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也将提高,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此外,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个人自付由20%降低至10%后,按相关规定报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或个人,可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生婴儿出生后三个月内可随时办理参保手续,不受征缴期的限制,并于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

全面建立城镇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采取政策统一、分级管理的方式,参保人员住院和按住院管理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进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结算。待遇标准为:补偿统筹基金和社会医疗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以下,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一个医疗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0.8万元以上部分,按30%给予补偿。

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参保人员住院和按住院管理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进入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统一结算。待遇标准为:补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以下,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一个医疗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1.4万元以上部分,按40%给予补偿。

职工生育保险范围扩大。全市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岗职工,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生育保险。驻红山区、松山区所在地的中直、区直、市直用人单位及其在岗职工,参加市本级的生育保险。2014年,将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政策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信息系统“四统一”,还将逐步实现市级统筹。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的生育职工可享受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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