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营业部)业务窗口及各委托承办银行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和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距申请提取日12个月内的首付发票或未办理按揭贷款的全额购房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契税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预决算书;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该笔购房贷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支付医疗费用证明、诊断材料或出院小结。
13、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