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条件:我省城镇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占用所有土地。①按户计算人均剩余耕地不足0.3亩;②有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③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及以上;④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籍农牧民(含水库移民);⑤被征占用土地符合参保条件的农牧民转为城镇户籍的,可以参加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由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劳动年龄后视其就业情况再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
新、老征地农牧民的确定: 2013年1月1日以后批准征占土地的是新征地农牧民。2012年12月31以前批准征占用土地的是老征地农牧民。2012年12月31日以前的被征地农牧民和已享受安置政策的水库移民可自愿参保,由个人一次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缴费的被征地农牧民按相同基数的15%,一次给予15年的缴费补贴。
缴费标准:1、个人缴费标准为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3年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333元,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3996元)的35%,一次性缴纳15年。个人缴费标准=3996元x35%x15年=20979元
2、老征地农牧民实行分次缴费: 2012年12月31日以前的被征地农牧民和已享受安置政策的水库移民有参保意愿,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参保人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分层缴费协议。 ①可采取一次核定分次缴费的办法,参保人员年龄距享受养老金待遇年龄(60周岁)5年以上的,最多分5次缴清。 ②5年以内的,以实际年限按比例均分缴清 ③已达到享受养老金待遇年龄的当年全部缴清。政府承担的缴费补贴,也按上述缴费规定相应分次或一次划入。
3、被征地农牧民缴费基数的确定:2012年12月31日以前的被征地农牧民和已享受安置政策的水库移民,按《暂行办法》规定自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基数按2013年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时都要缴纳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费。
参加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牧民可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牧民养老金与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叠加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