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8日,在浙江的嘉兴市,人民保险正式试点了农民的自主创业型保险,此举政策意在保障农民创业,调动农民创业的积极性。到2009年12月,浙江试点的两个地区,南湖和秀洲,投保了自主创业的农民户数已达到991户,保费金额达58.9万元,投保对象价值高达601.2万元。人保在这两个试点地区共受理了保险案件有18起,赔偿的金额有16.3万元。
政策性农民自主创业保险是嘉兴市,乃至全国首创的针对创业农民的保险模式。参保对象为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环保部门界定的污染企业除外),后来又扩展到当地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个体工商业者及在外地具有工商登记按章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保险组合包括个私财产险、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住院津贴险4个基本保险品种,以及普通家庭财产险、子女意外伤害险、货物运输险、机动车辆险等自选险种。在保费交纳上则坚持“农民自主掏一点、保险公司优惠一点、政府财政支持一点”的原则,按商业保险的最低费率确定基础险种组合总保费600元,其中40%的保费由政府财政补助,参保农户1年仅需负担360元。
嘉兴农民创业保险模式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的工作方针,具有保障多、收费低、手续简便等显著特点,获得了浙江省政协调研组的肯定,具有很多可借鉴之处:
首先,农民自主创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经营成本、社会公益性的特点,单纯的商业运作会导致市场失灵、供给不足。它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强力支持。嘉兴市建立了健全的组织网络,加强协调领导,充分利用区镇村三级宣传网络,广泛宣传农民自主创业保险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缴费及赔偿标准、责任范围等,并把农民自主创业保险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范围,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其次,创新保险模式,进行详尽的前期实地调研工作,准确把握乡村需求,合理界定承保对象、范围和基本保费。
最后,与保险公司充分沟通,获得保险公司的大力支持。嘉兴农民创业保险的参保机构人保财险在新险种开设和费率优惠等方面予以支持;同时还逐步完善服务网络,创新理赔方式,比如建立巡回理赔机制。
嘉兴市的做法值得我们效仿,但该市自主创业保险模式仍有一些缺陷:
第一,嘉兴农民自主创业保险在信用保证保险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为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贷款提供担保。而农民创业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融资难,原因在于:农村资金回流城市,供给农户和中小企业的资金短缺,贷款利息高;农民初创企业抵押物缺乏,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不能抵押,小企业的设备抵押折扣高或不能抵押;信贷担保体系发育迟缓,担保机制难以适应中小企业贷款要求;政策性贷款极少。
第二,嘉兴自主创业保险实际是政府为支持农民自主创业,而提供的一揽子优惠保险只有4个基本险种,部分创业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资金风险等)未得到有效保障。
针对这些缺陷,笔者认为可以进行如下改进:
第一,大力发展小额信贷保险,使农民贷款更加容易。农民自主创业规模较小,不适用现行商业保险保额,商业保险价格对于农民自主创业者来说过高,农民自主创业者的高风险也使得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很谨慎。没有了保险的保护,农民自主创业行为变得更没有保障,不仅给农村经济的发展埋下了定时炸弹,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所以支持创业的小额信贷保险的出现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了。
1.加强对小额信贷保险的宣传。模仿银行保险模式,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庞大分支机构广泛宣传小额保险,培育农民的风险转移意识。
2.大力培养高素质的小额信贷保险业务人才,同时完善相关法律、会计、工商管理制度。
3.构建创业投资协会。创业投资协会作为一个交流的平台,不仅可以促进科学合理地制定有关保险费率、赔偿标准、责任认定、技术鉴别、风险评估的标准与办法,而且可以培训创业投资及创业保险从业人员,向社会宣传创业投资及创业保险知识,使更多高素质人才投入创业投资队伍,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
第二,开发和丰富适销对路的险种。对于创业投资过程中存在的财产损失风险和人身风险,相应的保险产品都已比较成熟。而针对创业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可以开发设计信用保证保险。但由于大部分创业风险都具有一定的投机性,不属于普通商业保险的承保范围,需要在政府扶持下丰富适销对路的险种,扩大承保范围。
此外,我们还可以在以下方面取得突破:
第一,建立创业信息共享机制。由于自主创业保险业务涉及到保险部门、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由政府进行协调组织,使这些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良性的创业信息共享机制,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促进创业保险业务的发展。
第二,政府应加大对农民自主创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农村创业环境。政府扶持创业保险只是改善农村创业投资环境的一种手段,创业启动财政补助,税收减免、退补,简便的工商管理手续,广泛的创业宣传都可以极大提高农民创业的积极性,拓展农民自主创业保险发展空间。
第三,完善农村小额贷款,增加政策性贷款。如今农民小额贷款额度有限,促生产乏力,需适当扩展“小额”;小额贷款期限短,一般不超过一年,与创业周期不符;宣传力度也不够。
第四,可以考虑设立混业经营的创业保险机构。由于创业风险复杂多样,财产、人身、责任等尽皆在内,而保险分业经营使得每家保险公司承保范围有限,设立单独的保险机构可以综合管理创业风险。否则,创业企业需在不同的财险、寿险公司分别投保,不利于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信息收集。
第五,加快创业保险制度方面政策引导与法律规范的构建。目前,国家有关部门虽对创业投资比较重视,但宏观扶植和引导缺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虽制定有“技术交易保险条例”,但框架过粗、内容不系统,基层部门无法具体操作,而且属于引导性质,具体操作条款还很缺乏;同时,缺乏激励性、扶植性的政策,保险部门的积极性并不强,大多是迫于地方政府的要求而不得不为之,缺乏主动性;地方上的创业保险主要还处于摸索状态,缺乏理论指导、科学合理的操作标准和计算方法。所以应对创业保险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制定创业保险发展规划、制定有关激励措施和操作条例及法律、法规,使创业保险有序、有效的发展。
农民创业可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农民整体素质,是推进中西部地区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新生力量,是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实施“双反哺”国家战略的有效机制。尤其在经济形势疲软的今天,推广完善浙江省嘉兴市政策性农民自主创业保险,鼓励农民创业更显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