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出版物物流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公司)主营业务为图书发行、物流,今年三月十二日,该公司就其所有的仓储物(图书)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从今年3月16日零时起至明年3月15日24时止。
保险合同组成部分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二条“责任范围”部分约定:“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定义:自然灾害指……暴雨……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释义: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2009年7月8日16时40分左右,发行公司仓库所在地区突降大雨,仓库样书间下水管道开始漏水,随即被保险人开始进行施救。17时30分左右仓库北面7个门以及南墙的下水管道同时进水,造成仓库内图书被雨水浸湿,其中仓库样书间拐角两样书架图书损失较大。被保险人根据气象证明显示2009年7月8日出险时降水量为24小时达到52毫米,认为保险财产因暴雨受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8万余元。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经过调查,从保险标的所在地市人影办得知:根据气象资料和天气形势分析,从七月七日—八日,受副热带高压边缘暖湿气流和北路冷空气的共同影响,将有一次有利于增雨作业的混合型降雨天气过程。市人影办严密监视天气变化,于7日及时发布11号《人工增雨警报》。8日上午,市、县人影办,充分利用天气雷达与卫星云图,密切跟踪云系的演变,科学有效地指挥作业。各级人影办从7日下午开始到8日上午,成功实施了大规模人工增雨作业。 受自然降水和人工增雨作业的共同影响,全市普遍降雨,作业区内雨量增加百分之二十,增雨效果明显。保险公司认为,本次降雨是自然+人工共同作用形成,不属于保险条款中所指的暴雨,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不服,双方形成争议。
首先保险责任范围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保险法》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其次题述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以列举方式,明确约定特定“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所致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题述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责任范围”部分内容为: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接下来对于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逐一进行了释义,对于暴雨释义为: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最后本案致损近因为人工增雨,人工增雨不属于财产保险综合险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以人工增雨方式使降雨量增大甚至达到“暴雨”程度,若因此出现被保财产损失,个人认为,该损失的致损近因并非“暴雨”,而是“人工增雨”。“人工增雨”既非自然灾害,也非意外事件,不属于财产综合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因为从保险可保风险的角度分析,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即风险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发生的原因和结果等均不确定。但人工增雨却不具有这个特性,因为人工增雨是可预测和防范的。
综上,笔者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