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没“全险”一说,自燃险是个单独险种法院:投保时业务员没说清,公司得负赔偿责任
买了“全险”汽车自燃,保险公司该赔吗?投保人郑州市民杜女士认为,“全险”包含自燃险,应照价赔偿;保险公司称,根本没有“全险”一说,“自燃险”是个单独险种,没买就不赔。
昨日,郑州中院的一则判例给出答案:保险员没向客户解释清楚“全险”含义,致杜女士漏投“自燃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全险”本田自燃,漏投“自燃险”索赔遭拒
年过不惑的杜女士家住新密市,2007年11月12日晚9时许,杜女士的本田飞度牌汽车在自家楼下停放时,莫名着火了。经紧急扑救火被扑灭,但车前部发动舱部分、前保险杠和左前轮全被烧毁。
自燃事故发生后,杜女士拨打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下简称“平安保险”)客服电话报案。她的车刚买两年,投有“全险”。
当天,平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了情况,但拒绝对杜女士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他们提出,杜女士的车没有购买“自燃险”种,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自燃险”?杜女士觉得不可思议,她第一次听说这个险种。购买保险时,她跟保险营销员陆某说得很清楚,要求购买“全险”。咋会没有“自燃险”呢?杜女士急忙拿出自己的保险合同仔细核对,上面显示,本田车投的险种包括:全车盗抢险、车身划痕险等共8个险种,确实没有保险营销员说的“自燃险”。
业务员没说清楚,保险公司被判赔钱
杜女士一纸诉状将陆某及平安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8205元。
庭审中,陆某及平安保险公司均提出,汽车保险中,根本没有“全险”一说,杜女士没投自燃险,双方保险关系就没成立,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官支持了杜女士的请求,认为机动车辆保险有多种险种,被告陆某作为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当杜女士要求其为机动车辆办理“全险”而未明确具体险种时,陆某应向杜女士说明所有机动车辆保险的险种并征求意见,而不能按其本人理解而未给杜女士办理自燃险等其他保险业务。陆某系平安保险新密营销部的工作人员,在从事职务行为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平安保险新密营销部承担。由于自燃险的绝对免赔率为20%,故平安保险应按杜女士车辆损失的80%进行赔偿。
一审判决下达后,陆某及平安保险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郑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