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指导精神,对于充分调动保险公司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办理资本保证金存款事项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办法》取消了资本保证金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将事前审批全部改为事后备案,体现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放管结合的监管思路。《办法》主要修改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取消所有事前审批事项,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资本保证金处置事项后,向保监会报备,提高保险公司的主观能动性;
二是调整部分资本保证金提存金额的要求,如增加注册资本或因汇率波动造成资本保证金总额低于法定要求的,可按实际增资金额或汇率变动差额的20%提存,有效降低保险公司资金流压力;
三是为适应经济新常态,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适度放宽了存款银行的标准,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扩大了存款银行的选择范围,增加了保险公司存款配置的灵活性;
四是根据资本保证金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特点,规定在存放期限内不得变更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性质,防止部分保险公司为盲目追求利益或将资本保证金存款作为发展业务关系的手段,频繁变更存放银行,对资金的安全存放带来一定隐患,也不利于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监管。
《办法》在贯彻简政放权精神、取消资本保证金处置事前审批的同时,明确了资本保证金事后备案的流程,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加强资本保证金监管,切实维护投保人利益。
《办法》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指导精神,对于充分调动保险公司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办理资本保证金存款事项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