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深圳市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医疗保险纳入住院医疗保险的通知
深府[2010]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进一步完善少儿医疗保险制度,市政府决定将少儿医疗保险制度并入住院医疗保险。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可参加《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中的住院医疗保险。
(一)本市经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以下简称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少年儿童,和具有本市户籍未入学、入园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
(二)具有本市户籍,在市外定居或就读但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
(三)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非本市户籍,与其父母一起在深圳居住的少年儿童,且其在申请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时其父母任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
(四)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学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少年儿童和大学生缴费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中的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执行。即月缴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其中0.6% 为基本医疗保险费、0.2%为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由少儿家庭缴费和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
三、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按我市非从业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财政补贴标准给予医疗保险费补贴,每人每年200元。医疗保险费补贴由市财政统一拨付。
医疗保险费补贴按非从业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补贴发放办法进行发放。
四、市社会保险机构每年9月份统一办理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征收当年9月至次年8月的住院医疗保险费。
五、本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及高校的在册学生统一由其所在学校办理参保手续;具有本市户籍未入学、入园或在市外定居、就读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参保手续。办理参保手续时应由学校或街道办事处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供居民户口簿、计划生育证明、用于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托收银行账户存折等资料。
六、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和大学生,自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住院医疗保险的各项待遇。
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在入户1个月以内办理参保手续的,且能够提供出生证明和母亲身份证复印件的,可从其出生之月起缴费,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入户1个月以后办理参保手续的,从申请当月起缴费,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