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大都会人寿 投保年龄: 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大都会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10)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实际住院天数-3)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 90 天后发生疾病,且需入住医院治疗,且住院时间超过三天的,经我们审核同意,从入住医院的第四天起,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每天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发生意外伤害,且需入住医院治疗,经我们审核同意,从入住医院的第一天起,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每天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天。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住院,累计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不超过 180 天。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累计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不超过 365 天。 |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 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2*实际住院天数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 90 天后发生疾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发生意外伤害而住院且需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经我们审核同意,从进入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的第一天起,我们将在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同时,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的两倍每天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室满二十四小时为一天。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累计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不超过 90 天。对于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 30 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