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富德生命尊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2、中症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3、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分为 5 组:恶性肿瘤组、重大器官衰竭组、心肺疾病组、神经系统疾病组和其他综合疾病组。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 1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 5 次, 则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4、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或恶性肿瘤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 3 年后 ,第 2 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5、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或神经系统疾病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 3 年后,第 2 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6、急性心肌梗死二次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或心肺疾病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 3 年后,第 2 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死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7、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如果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 18 周岁,则当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之前或于 60 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由上文可以看出此款重疾险不仅保障轻症、中症和重疾,还保障恶性肿瘤、脑中风后遗症、急性心肌梗死二次、三次赔付,还有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轻症、中症和重症豁免保险费,是真的保障非常全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