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幸福人寿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幸福祥乐两全保险(分红型)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生存保险金 | 10万元*给付比例 | 自本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本主险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6](含)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
身故保险金 | 已交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身故,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时未满18周岁,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时已满18周岁,我们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百分之一百零五(105%),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身故,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不含)前,我们将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作为身故保险金,若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7]大于已交保险费,则以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已交保费的百分之一百一十(110%)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大于已交保险费的百分之一百一十(110%),则以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10万元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8],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我们除了按本条第二款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已交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我们将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作为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