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信诚人寿 投保年龄: 18-65周岁 保障利益
信诚「惠康」重大疾病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生命特别关爱金(2周岁后)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 专科医生(见 5 名词释义)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中 列 明的重大疾病, 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我们按如下方式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如果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前, 曾 给付本条第 (5)项生命特别关爱金, 则 重大疾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的生命特别关爱金后的余额 |
及时援助保险金 | 2万元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 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 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符合附录中 列 明的及时援助 保险金给付标准且尚 未达到 相应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疾病, 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及时援助保险金。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所列之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及时援助保险金。 |
癌症特别关爱金 | 2万元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 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 有符合附录中 列 明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恶性肿瘤 ”, 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生命特别关爱金(18周岁前身故);100000.0-生命特别关爱金(18周岁后身故)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前身故或全残(见 5 名词释义),我们将按已缴的本主险合同 标准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 ( 含)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如果我们在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前, 曾 给付本条第 (5)项生命特别关爱金, 则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的生命特别关爱金后的余额。 |
生命特别关爱金 | 缓缴余下的各期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 的首个保单周 年日后, 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严 重疾病末期, 并被认定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判断该疾病患者存活期不超过 6 个月 ,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生命特别关爱金, 并同意您从被保险人被确诊为严 重疾病末期的下一期保险费开始缓缴应缴付的本主险合同 余下各期保险费, 直至本主险合同的缴费期间届满或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以较早到 达者为准)。 缓缴的保险费,我们将在给付第(1)、(3)、(4)项保险金时在保险金中 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