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鸿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责任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二)因导致“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一类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只给付1次。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二类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只给付1次。
我们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之一的,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重新确定:
(1)主险合同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见8。1)保险金后的余额;
(2)主险合同保险金额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的差额,加上主险合同保险金额中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相等的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我们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我们退还主险合同减少部分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如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将主险合同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