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幸福理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C款)”合同,我们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额外保险金,合计以人民币50万元为限,你觉得呢?
1.1合同构成
幸福理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C款)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附贴批单,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其他书面文件。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范围
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若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则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我们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5保险期间
我们对本主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