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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业务逐渐扩大已成为行业热门

2015-12-14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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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通常投保人会因为保险标的的损害或者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为保险标的的保全而获得收益。只有当保险利益是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确定的而不是预期的利益时,保险利益才能成立。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这时才能补偿损失;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用来防止道德风险。

其特色是:
一份投入,投入压力小;投入期不长
三重利益:
生存领取直到88岁;55岁、66岁、77岁,特别祝寿金给付生存金、分红金双重复利滚存;
六大功效:
1)快速返还早领早受益,55岁前每两年返还一次,每次保额10%纯利;
2)加倍给付多领多收益,55岁后每年返还一次,每次保额10%纯利。55、66、77岁进行大额返还;分别领取保额的55%、66%、77%作为祝寿金。
3)保单分红人人都得利,保单分红不低于公司可分配盈余70%,实现财富额外增长,轻松抵御通胀;
4)复利计息收益利滚利,生存金累积生息,分红累积生息,双重复利,防通胀无敌;
5)长期领取一生都得意,生存金领取至88岁,年龄越小,领的越多;
6)急难救助应急心满意,可进行保单借款,应对急难事件。
投保安例一、〈投保人孟先生29岁自保〉
基本保额2万元,20年期缴,年缴保费8732元,保障至88周岁。
1.养老账户收益:
孟先生55周岁前每两年领取2000元生存金,领取12次,累计领取2.4万元;
55周岁起每年领取2000元生存金,领取34次,累计领取6.8万元。
55周岁、66周岁、77周岁、88周岁分别还可领取祝寿金11000元、13200元、15400元。
孟先生还可以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红利分红。以中档分红收益计算,
1)88周岁张先生累计生存金加分红收益加本金可达近61.4324万元,(注:祝寿金分别已经领取)
2)88周岁张先生累计生存金加分红收益加本金达近69.92万元(祝寿金没有领取)
3)可以提前申请60周岁合同终止。
2.保障功能:
1)重大疾病保险:享受50种大病保障,10种轻症(包含原位癌),保额20%提前给付,40种重大疾病经医院确诊,凭诊断书就可以得到6万元大病赔付,民生保险病种分类行业最全。
2)重疾豁免功能,双重保险:一旦不幸患有重大疾病,公司将免除你主险后面的各期费用,同样享受合同上所含的利益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每年可以享受10000元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20元/天的住院费用补偿。
4)身故保险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应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按所交保费累积之和的105%领取,如果年龄超过18周岁发生意外身故,公司按保额的2倍赔付
5)交通保险金:水陆交通意外险4倍赔付,航空意外险6倍赔付
投保安例二、(投保人孟先生为8岁的儿子投保)
基本保额2.5万元,20年期缴,年缴保费7180元。
针对孩子的人生规划,生存金、祝寿金和红利可通过累积生息的方式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分阶段领取。
15-17周岁,每年可领取3000元,作为高中教育金的补充,共计9000元。
18-21周岁,每年可领取8000元,作为大学教育金的补充,共计32000元。
28周岁时,一次领取20000元,作为婚嫁红包。
孩子61-88周岁,每年领取10000元作为养老补充金,共计28万元。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五十五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55%给付祝寿金(13750元);
被保险人生存至六十六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66%给付祝寿金(16500元);
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七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77%给付祝寿金(19250元);
被保险人生存至八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一次性返还所交的保险费用与账户累积红利本合同终止。
至88周岁时,以中档红利计算还可以一次性从累积生存金账户及红利账户共领取94.22万元祝寿金+所交的本金
保障功能:
1)重大疾病保险:享受50种大病保障,10种轻症(包含原位癌),按保险金额的20%提前给付,40种重大疾病经医院确诊,凭诊断书就可以得到7.5万元大病赔付,民生保险病种分类是行业最全。
2)重疾豁免功能,双重保险:一旦不幸患有重大疾病,公司将免除你主险后面的各期费用,同样享受合同上所含的收益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每年可以享受10000元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20元/天的住院费用补偿。
4)身故保险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应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按所交保费累积之和的105%领取,如果年龄超过18周岁发生意外身故,公司按保额的2倍赔付
5)交通保险金:水陆交通意外险4倍赔付(10万元),航空意外险6倍赔付(15万元)
以寿险为例,投保人对自身及其配偶具有无限的可保权益,在一些国家地区,投保人与受保人如有血缘关系,也可构成可保权益。另外,债权人对未还清贷款的债务人也具有可保权益。
其成立条件是: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有价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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