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月24日讯,4月2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条件的暂行规定》施行。《规定》规范了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情形,并对部分提取审核条件作了调整。
离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因公出国定居、离开本市就业、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等6种销户类提取,简化提取手续。前5种情况,在单位封存职工个人账户时已注明封存原因的,办理提取时,职工无需再提供退休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调令调函等证明材料,凭本人身份证件及个人银行账户即可办理销户提取。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公积金可以由合法继承人或生前所在单位继承,如单位在封存职工个人账户时已提供死亡证明及相关材料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时只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个人银行账户。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限职工购买第一、二套自住住房。职工购买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可提取购房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公积金。购买德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购房人本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德州2017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条件调整,提取金额不得大于维修支出。翻建、建造自住住房提取,德州2017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条件调整,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建房款。租房提取应提供无房证明,每年可按上年租赁支出提取一次,每人每月最高提取500元。《规定》还对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和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作了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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