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住房消费或其他符合提取规定的条件下,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存储余额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使用提取);二是职工在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销户提取)。
第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提取管理人员应遵循依规办理的原则。
第二条 提取条件
(一)使用提取
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以百元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总金额及已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3、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因病(本人或配偶)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销户提取
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帐户:
1、离休或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省属国有改制企业买断工龄的(男满45岁,女满40岁);
4、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调动工作转移公积金;
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养和内退的职工,或不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方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第三条 提取资料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基础性资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3、银行出具的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单。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及配偶的以上1-3项资料。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职工本人签署的委托书;
(二)使用提取提供的资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及购房税控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供开发商账户,购房一年内有效)
2、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契约、房地产转让税收证明书和契税完税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人须承诺半年内办理房产过户。(有效期限一年)
3、购房改房的,需提供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计算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限一年)
4、职工参加本单位集资建房的,需提供房改部门同意单位集资建房的批复文件,集资建房协议书和有效付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一年内有效)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发证之日起1年内有效)
6、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当地有资质的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C级房屋鉴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7、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的原件,当期偿还贷款明细单(银行盖章)或当期还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另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的附上中心和银行审批联)
8、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需提供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支付房租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销户提取提供的资料:
1、职工退休的,需提供所在地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批准的《从业人员退休登记表》或《退休证》复印件。
2、职工出境定居的,需提供移民签证和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3、省属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买断工龄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男满45岁、女满40岁)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合法有效的确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所在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6、职工调动工作的,需提供调入单位调动函或新的聘用劳动合同书(提供调入单位所属公积金管理中心账号、户名、开户行)。
第四条 提取方式
转账提取,是指所有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携带提取资料直接到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再以转账到单位基本账户或指定的还贷或交款账户的形式支付。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职工到柜台领取或中心网上下载《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二)职工持提取所需材料及填写完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到所在单位初审(是否是职工本人、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职工单位对《审批表》和所提供材料确认无误后,在《审批表》上作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职工备齐材料后送管理中心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四)提取接件人对职工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内容:所提供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是否符合提取条件),对符合提取规定的资料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提取条件的资料退回;
(五)业务经办人初审送部门领导审核,部门领导审核完报送分管领导审批;
(六)经审批准予提取的,直接以转账方式划转到该申请人单位基本账户或指定的还贷账户或交款账户;
(七)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由服务窗口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条 附则
(一)本规程条款遇国家及我省政策调整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