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政策执行标准,准确把握审批尺度,便于缴存职工理解,现就《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中易于歧义和缺乏操作的问题进行如下解释。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自住住房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申请人购买经规划、国土及房产等有权机关批准建造、出售,供其家庭居住并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如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单位集资住房等,不包括商用房、商住两用房及公寓等非住宅性质房屋。
(二)房屋共有人
房屋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申请人为共同共有人的,按照平均份额确定提取金额;申请人为按份共有人的,按照其所占份额确定提取金额。
房屋共有关系以及共有人所占份额的确定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
配偶作为共有人,各自提取额度不受共同共有关系限制,除非《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上明确份额的。
上述共有关系,各共有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的支出总额。
(三)提取金额
1、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有效法律文书(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要求的文书为准)载明的购房总额。
2、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提取时,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购房发票(或者收据)上载明的购房金额。
(四)提取次数
申请人在发生购房行为之日起的12个月内可以提取一次;同类型提取一年内只能办理一次。
(五)购买太原行政区域以外住房
购买太原行政区域以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购房发票。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一)购房贷款的范围
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与商业银行贷款。
购买商用房、商住两用房等非自住住房以及因其他消费产生的商业贷款,不属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范围。
(二)提取申请人的范围
借款人本人或者配偶,可以申请此类提取,共同还款人或者辅助还款人均不在提取范围内。
(三)首次提取的时间
借款人申请了购房贷款后,自开始还款之月起,按期还款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时,两者的还款时间不能相加。
(四)按期偿还住房贷款的凭证
指申请人能够提供距提取日之前12个月内足额、不足额或者提前还本付息的有效凭证。
(五)提取金额
以申请人提供的距提取日之前12个月内的有效还款凭证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内足额还本付息的金额及提前还本付息金额之和。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
申请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租住太原市行政区域以外住房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配偶与租住房屋所在地一致的户口簿(或者居住一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申请人在拆迁安置过程中,进行了置换产权的,所发生的置换产权的实际支出也可以申请提取,应当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置换产权费用支出收据或者发票,其他资料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的要求提供;申请人既置换了产权,又超出补偿部分购买了面积的,两种情形可以分别提供《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规定的资料,一并办理提取。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规定的“经相关部门审验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修改为“《太原市城市低保户信息表》(享受时间在有效范围之内)”;《太原市城市低保户信息表》可以在太原市民政信息网中的“低保查询”中输入职工18位身份证后进行查询并打印。取消《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规定的“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或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六、省直单位在省直分中心重复开户后职工的提取
(一)职工退休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二)职工发生工作调动,原单位在市中心缴存,现单位在省直分中心缴存,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业务操作比照调离本行政区域办理。
(三)职工单位原在市中心缴存,现在省直分中心缴存,职工调离本行政区域及到国外或者港、澳、台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以上情形的业务操作,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执行。
本解释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解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