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若干意见》(闽建房〔2015〕4号)文件精神,现就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部分政策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确认,不再要求提供家庭住房情况查档证明。
二、职工首次申请使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降低至20%;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第二次申请使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降低至30%。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
三、继续执行对第三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尚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夫妻双方在福州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最高贷款额度45万元。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确认的住房贷款标准执行。
六、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和能源分中心可参照执行。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