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月15日讯,根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青岛市有关规定,自7月1日起,青岛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并确定月缴存额上限。
缴存基数方面,7月1日起,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原则上不超过14729.25元,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24548.75元。各区市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按照青岛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为1664.17元,四市为1508.33元)确定。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14729.25元,下限为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即2945.85元。
缴存比例方面,2017年度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月缴存额方面,2017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原则上各不得超过1768元。有条件的单位,单位和职工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946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缴存比例确定。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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