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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调整方案

2015-06-190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2015年住房公积金可以先提后贷吗 <p></p>答: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基本上都可以先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增加首付剩余不足部分申请公积金贷款!<br />问:201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材料 <p></p>答:《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及婚姻状况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及《公积金缴交情况证明》、购买住房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及首付款收据、贷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br />

为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按照《关于进一步调整全区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业务办法的通知》(宁建(金管)发〔2015〕6号)文件精神,结合石嘴山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业务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租房提取范围

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本人及配偶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租住公共租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可每年提取一次,也可两年合并提取(不超过两年);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工作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其配偶的无房产证明以及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工作地和租赁地为同一地点),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每户提取额度不超过1.5万元,低于1.5万元的按照实际房租提取。

二、延长购房提取年限

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价款总额。

三、放宽直系亲属之间使用条件

缴存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总额。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共同购买人为直系亲属关系且购买人中有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以缴存人的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开展住房装修提取

缴存职工10年(含)以上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可在装修自住住房时,提取使用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最高提取额度为10万元,低于10万元的按照实际支出提取。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应在取得完税票据后1年内办理。

提取所需要的要件:

1.夫妻名下的房屋产权证。

2.自行购买材料、人工包给他人的,提供购买相关材料和发生人工费用的完税票据。

3.包给家装公司装修的,提供装修合同和家装公司出具的完税票据。

五、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论是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还是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贷款额度均提高至不超过本人(含配偶)缴存余额的20倍。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由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5%调整为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但不超过最高限额50万元。

六、统一商业贷款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限制额度

按照中心现行规定执行,即借款人夫妻双方名下的贷款总额不超过20万元(含)、累计为他人担保10万元(含)以下的,其他条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的,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调整还贷提取方式

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后,次月可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职工可自愿选择还款方式,总提取额不超过贷款总额。提取还贷时,除提供身份证件等其他资料外,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担保合同》。

八、简化贷款审批程序

管理部审核保留现行的审批程序,管理部主任意见为最终初审意见、贷款科为最终复审意见、审贷会为终审审批意见。取消中心副主任审批环节。

所有贷款均上审贷会,不同意见的审贷会成员应逐一审查,意见一致的可抽查。审贷会结束后,意见不一致的由中心主任代表审贷会签字,意见一致的由主管副主任代表审贷会签字。

九、操作注意事项

1.以上未提及的事项和规定,按原有规定执行。

2.在办理装修提取时,装修是指固定的、不能移动的装饰。主要包括电线,水管,隔墙,吊顶,房门,地板,瓷砖,墙面涂料、墙纸,洁具,整体橱柜、衣柜等不活动的东西。不含窗帘、沙发、壁挂、地毯、床上用品、灯具以及家电、家具等各种摆设、陈设品之类。

3.在办理提取公积金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⑴办理每一笔提取业务须在借款合同上标注提取金额、提取时间。

⑵职工提取公积金委托中心还贷,资金转入中心账户的,签订现有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按中心现行规定办理。

⑶职工提取公积金自主还贷,委托银行批量支付,资金转入借款人还贷账户的,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自主还贷协议》(见附件),不需再打印《还款清单》,由借款人自行还款。

⑷一次性还清贷款和辖区间还贷业务按中心现行规定办理。

4.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超过房价75%(不含)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首套房证明》,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

贷款科在审查房屋预售楼盘时,应对开发商进行贷款政策宣传,如果开发商不执行公积金首付款规定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5.本通知自2015年5月18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发生上述行为的,如果提供的票据、资料在规定期限的,可比照此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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