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促进消费、拉动市场、改善民生的重要作用,根据省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晋建金字〔2015〕7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一步拓展放宽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支取
(一)放宽租房提取
简化手续,租房提取不再提供租房协议,只需提供无房证明,即可按年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每月2000元,首次提取可一次性提取五年的房租费用。
提取资料:
1.缴存职工夫妻双方的无房产证明(公积金缴存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
2.缴存职工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
3.缴存职工本人银行卡。
(二)加大购房提取额度
发生住房消费行为三年之内,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寓性住房),或进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款(含地下室、储藏室购置费用以及每平米1000元以内的房屋装修费用),提取资料仍按原政策提供。
进一步简化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等缴存职工群体在农村建房的提取手续,不需要再提供县或区级以上规划、住建局等相关单位的批准文件,只需村委出具建房证明即可。
(三)新增物业费提取
缴存职工每年可凭物业费支付凭证,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按年提取,每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当年物业费用。
提取资料:
1.物业费支付凭证;
2.缴存职工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3.缴存职工本人银行卡。
(四)新增进城务工人员提取
进城务工人员可按年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进城务工人员为非城镇户口的,或户口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劳动合同在三年及三年以内的缴存职工)。职工可按年提取,每次可提取账户内余额(账户内最低保留10元)
提取资料:
1、缴存职工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2、劳动合同或单位证明(非城镇户口不需要提供);
3、缴存职工本人银行卡。
(五)惠民性提取
发生过购房行为但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配偶,在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12月30日,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
提取资料:
1.缴存职工购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
2.购房款收据或发票;
3.缴存职工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
4.缴存职工本人的银行卡。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并取消原有政策中贷款额度受购房所在范围(市区、县区)、配偶是否缴存公积金的限制;公积金装修贷款保留装修房屋面积的限制,装修贷款最高额度为90平米以下30万元90平米以上(含90平米)40万元,不分县市区。
在长治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同一套住房可以先申请购房贷款再申请装修贷款,两笔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不可以先申请装修贷款再申请购房贷款)。
(二)放宽公积金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由原来的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调整为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65岁。
(三)放宽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核定
还款能力由原来的按借款人夫妻双方收入的50%核定,调整为借款人还款能力,按包含其配偶、父母、子女的月工资收入的60%核定。
三、进一步改进服务水平
(一)减少审批环节
取消中心审贷小组,由资金运营科和各县区管理部自行审批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取消二手房和装修贷款中的评估环节,取消贷款环节中缴存职工收入证明,但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对缴存基数有异议的需出具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二)加强政策宣传
于下发通知10日内,市县联动通过电视、报纸、网站、微信等媒介广泛宣传公积金各项使用政策,指导缴存职工用尽用足、正确使用自己的帐户资金,同时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满足缴存职工的知情权。
(三)强化责任意识
此次政策调整项目多,任务繁重,各级工作人员均要认真学习政策,强化责任意识,在实际工作中严格审核资料,严防骗提骗贷行为。中心将组成专项检查小组于6月底和9月底分赴各管理部就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