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居民改善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的通知(晋建金字〔2014〕29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并银发〔2015〕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2015年4月8日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决定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拓展三项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除本人及配偶外,可以同时申请提取本人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二)购买住房的,所有各类购房证明时限均放宽至申请提取之日起三年内。(购房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房合同、房改文件、建房批准文件、拆迁安置协议、危房鉴定书、四证一文手续)
(三)解除劳动合同提取的取消两年未再就业的限制。
二、调整拓展五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降低购房贷款首付比例。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原来的90平米以下不低于20%、90平米以上(含90平米)不低于30%均调整为不低于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原来的90平米以下不低于20%、90平米以上(含90平米)不低于30%均调整为不低于30%。
(二)放宽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限。除商转公外,其他贷款品种的住房消费行为在申请贷款之日前三年之内均可申请贷款。其中新房购房消费行为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生效,二手房购房消费行为自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发证之日起生效,装修消费行为自装修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放宽装修造价的认定范围。装修造价的认定范围由原来的仅包括装修主材和工费,不含电器、家具、灯具、洁具等其他耗材,放宽为可包括装修造价表包含的所有装修项目。同时,装修贷款取消装修现场照相环节。
(四)调整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的审查范围。取消对借款人助学贷款信用的审查,已结清的各类信用卡不再纳入审查范围。
(五)调整建造、翻修、大修贷款额度。申请建造、翻修、大修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本中心规定的贷款额度范围内,最高额度由原来的不超过工程预算总价的60%调整为50%,在主体完工后发放。
此次调整拓展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是我市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公积金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请各科室、各管理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融会贯通,把新政策更好更快地落实到缴存职工身上。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相关科室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