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改字〔2005〕137号)、《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云房金管〔2009〕4号)和《关于2015年度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月缴最低额、基准额和最高额的公布》(云房金〔2015〕8号)等有关规定,经书面商市财政局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意见,现将2015年度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标准的规定
(一)本次调整年度缴存时限: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二)缴存比例:我市辖区内所有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20%,同一单位执行一个比例,单位和职工的比例相同。
(三)计缴工资基数:
职工月缴存基数按2014年度月均工资额计算(实行年薪制的单位按月均分),工资构成参照《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1999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执行;职工2014年度月均工资不超过当地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5倍的,按实际计缴;超过的5倍的,按照当地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执行。
(四)各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均不得低于当地年度最低额或高于当地年度最高额(标准详见《关于2015年度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月缴最低额、基准额和最高额的公布》<云房金〔2015〕8号>)。
(五)申请缓缴或执行缴存比例低于5%的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各县(市、区)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调整办法,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依照本通知精神,组织实施。
三、我市辖区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含上级派驻云浮单位)由于工资改革方案尚未落实,不参与此次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另行通知。
四、办理缴存业务的有关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请于2015年7月31日前,按要求填写《2015年度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审核明细表》(附件,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带备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计缴工资基数明细(一份,加盖公章)及电子表格等文件资料,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交承办银行办理缴存变更手续,从2015年7月份起按调整后的标准缴存。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定调整事项后,执行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7月份不能完成调整工作的,应在调整时补缴2015年7月1日至调整日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请各有关缴存单位落实专人负责这项工作,确保报送资料、数据真实、准确合规,并通知所属有关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