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政办发〔2009〕20号等文件精神,决定自2015年7月15日起,例行调整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于7月15日至10月15日进行。
二、凡在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应按规定办理调整手续。
三、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计算口径按《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区)2011年缴交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的通知》(省直公发〔2011〕5号)计算确定,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自2015年7月起执行。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12%,即单位和个人各12%。单位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全体委员会议决议、申请表等资料,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五、根据“控高保低”政策规定,职工2014年月平均工资低于1470元的,缴存基数按1470元确定;高于17302元的,缴存基数按17302元确定。
六、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单位月缴存额和个人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计算到元,即见分、角进元。
七、纳入统发工资管理的机关单位,住房公积金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计扣,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统一代缴,各单位不得再从其他渠道另行扣缴。
八、请各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于9月30日前至中心办事大厅拷贝调整表格(请自备U盘)。使用网上业务系统的单位用户可自行下载调整表格。返回调整数据时务必填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单位汇总表》一式二份、个人明细调整清册一份,并加盖公章。
九、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政策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同步计算调整。住房公积金补贴已按定额发放的单位按原发放办法执行。
十、各单位调整当月发生人员新增、恢复、暂停等变更业务均可以照常办理。调整当月办理过暂停业务的单位,需相应在交回的电子调整表格中删去当月暂停人员。
十一、如职工身份信息有误的,应先填写《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登记表》,办理身份信息变更登记手续,再办理年度调整手续。
请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调整,最迟于2015年10月15日前报我中心,逾期视同不调整。